绍兴县工伤赔偿标准绍兴县工伤赔偿标准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3 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6 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 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 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 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 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部分生活 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第 3 款、第 34 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 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 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 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 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 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 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6 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 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 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 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 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 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 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绍兴县工伤赔偿标准 篇 2绍兴县工伤赔偿标准 篇 2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15 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 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5 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 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 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 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2015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109 元,2015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为 17175 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 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 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 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 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 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 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 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 33 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 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 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 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 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 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 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的 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 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地方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 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