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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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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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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 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 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 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 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 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 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 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 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一九九 0 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 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 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 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 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 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 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 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 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 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 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 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 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 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 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 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 进行竣工验收。

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 业的规定执行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 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 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 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四、竣工验收程序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 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 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 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 的竣工验收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 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 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 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 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 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 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五、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 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 组织验收。

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 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 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 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 位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 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 等方面作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 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六、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 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 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 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 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 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 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 0年八月十八日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自1996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主题词:发布 公路 工程 验收 办法 通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 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 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 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 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 一次竣工验收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 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 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 85 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 分以上、不足 85 分者为合格;70 分以下者(不含 70 分)为不合格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 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 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 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 值;2、 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3、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 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 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 应及时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 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 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 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 20% 以上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 米)和水文地质不良 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 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 查 1~2 处,路面工程应每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 压实度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 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 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 高度在4 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 数的 30%以上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 设施逐一检查。

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 50%以上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 30%以上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 50% 以上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 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第十三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 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 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E (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X该标段投资额)工程质量评分值二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1、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2、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3、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4、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5、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 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第十五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 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 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 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2、 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3、 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 A 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4、 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5、 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 料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 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 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 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 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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