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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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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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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之分院 (以下简称分院) ,应冠以医院名称及所在地名称    第 3 条     分院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内科:内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二外科:外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三妇产科:妇产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接生、妇婴、卫生指导、家庭计划服务及研究等事项    四小儿科:小儿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婴幼儿健康检查及卫生指导、预防接种及研究等项    五眼科:眼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七牙科:牙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义齿镶补、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八骨科:骨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肢体复健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九放射线科:放射线科之诊疗及研究等事项    一○实验诊断科:各科临床病理检验诊断及研究等事项    一一护理科:病患之护理、病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    一二药剂科:处方之稽核、药品之购置、鉴定、验收、储存、保管、供应及调剂、药物安全之谘询及研究、临床药学之服务及研究、依法律应由药师执行之业务等事项    一三急诊室:各科急诊之诊疗及处置等事项    一四总务室:医疗社会服务及贫病救助、门诊挂号、病历保管整理、疾病分类统计、文书、出纳、庶务、环境卫生、废水处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之事项    第 4 条     各分院置分院院长一人,承医院院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5 条     分院置秘书、科主任、室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药师、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技术员、医事检验师 (或医事检验生) 、营养师、护理督导员、护理长、护理师、护士、助产士、护理佐理员、实习护士、社会服务员、课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分院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未设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分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未设会计室者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设政风室,置主任、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    │分院长│简任第九职等│一││    ├─────┼───────┼────┼───────────┤    │秘书│荐任第七职等至│一││    ││第八职等│││    ├─────┼───────┼────┼───────────┤    │科主任│荐任第八职等││内科、外科、妇产科、小│    │││一三│儿科、眼科、耳鼻喉科、│    ││││牙科、骨科、放射线科、│    ││││实验诊断科、护理科、药│    ││││剂科。

│    ├─────┼───────┼────┼───────────┤    │室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二│急诊室、总务室│    ├─────┼───────┼────┼───────────┤    │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三││    │医师│第简任第八职等│││    ├─────┼───────┼────┼───────────┤    │住院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内三分人之一得为实习医│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六│师,列聘用│    ││第七职等│││    ├─────┼───────┼────┼───────────┤    │药师│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七││    ││第七职等│││    ├─────┼───────┼────┼───────────┤    │护理督导员│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第七职等│││    ├─────┼───────┼────┼───────────┤    │护理长│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五││    ││第七职等│││    ├─────┼───────┼────┼───────────┤    │护理师│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八││    ││第七职等│││    ├─────┼───────┼────┼───────────┤    │护士│委任第四职等至│二四│一内一人俟留用护理佐│    ││第五职等││理员出缺后改置。

│    ││││二内五分之一得为实习│    ││││护士,以约雇方式进│    ││││用│    ││││三内十二得列荐任第六│    ││││职等│    ├─────┼───────┼────┼───────────┤    │医用放│委任第五职等或│││    │射线技│荐任第六职等至│二││    │术师│第七职等│││    ├─────┼───────┼────┼───────────┤    │技术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三│内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五职等│││    ├─────┼───────┼────┼───────────┤    │医事检验师│委任第五职等或││一具有医事检验师资格│    │ (或医事检│荐任第六职等至│五│者,以医事检验师任│    │验生) │第七职等││用;具有医事检验生│    ││││资格者,以医事检验│    ││││生任用│    ││││二以医事检验生任用者│    ││││,列委任第三职等至│    ││││第五职等│    ├─────┼───────┼────┼───────────┤    │营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第七职等│││    ├─────┼───────┼────┼───────────┤    │社会服务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由│    ││第五职等││本职称一人与技术员职称│    ││││尾数一人合并计给)。

│    │││││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第七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三│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    ││第五职等││改置│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四│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    ││第三职等││改置│    ├─┬───┼───────┼────┼───────────┤    │人│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    │事│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室││第七职等│││    ├─┼───┼───────┼────┼───────────┤    │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    ││主任││││    │计├───┼───────┼────┼───────────┤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室││第七职等│││    ├─┼───┼───────┼────┼───────────┤    │政│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风├───┼───────┼────┼───────────┤    │室│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一││    │││第三职等│││    ├─┴───┼───────┼────┼───────────┤    │合计││一一六││    └─────┴───────┴────┴───────────┘    附注:    一现职护理佐理一人,仍以原职称原官等留用,出缺后改置为护士;现职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行政院卫生署新营医院北门分院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    │分院长││ (一) ││    ├─────┼───────┼────┼───────────┤    │科主任│││一内科、外科、妇产科│    │││ (一二) │、小儿科、眼科、耳│    ││││鼻喉科、牙科、实验│    ││││诊断科、药剂科、护│    ││││理科、骨科、放射线│    ││││科等十二科│    ││││二由行政院卫生署新营│    ││││医院派员兼任│    ├─────┼───────┼────┼───────────┤    │室主任││ (一) │一总务室│    ││││二由行政院卫生署新营│    ││││医院派员兼任│    ├─────┼───────┼────┼───────────┤    │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五││    │医师│第八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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