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之分院 (以下简称分院) ,应冠以医院名称及所在地名称 第 3 条 分院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内科:内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二外科:外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三妇产科:妇产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接生、妇婴、卫生指导、家庭计划服务及研究等事项 四小儿科:小儿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婴幼儿健康检查及卫生指导、预防接种及研究等项 五眼科:眼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七牙科:牙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义齿镶补、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八骨科:骨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肢体复健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九放射线科:放射线科之诊疗及研究等事项 一○实验诊断科:各科临床病理检验诊断及研究等事项 一一护理科:病患之护理、病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 一二药剂科:处方之稽核、药品之购置、鉴定、验收、储存、保管、供应及调剂、药物安全之谘询及研究、临床药学之服务及研究、依法律应由药师执行之业务等事项 一三急诊室:各科急诊之诊疗及处置等事项 一四总务室:医疗社会服务及贫病救助、门诊挂号、病历保管整理、疾病分类统计、文书、出纳、庶务、环境卫生、废水处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之事项 第 4 条 各分院置分院院长一人,承医院院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5 条 分院置秘书、科主任、室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药师、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技术员、医事检验师 (或医事检验生) 、营养师、护理督导员、护理长、护理师、护士、助产士、护理佐理员、实习护士、社会服务员、课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分院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未设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分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未设会计室者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设政风室,置主任、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 │分院长│简任第九职等│一││ ├─────┼───────┼────┼───────────┤ │秘书│荐任第七职等至│一││ ││第八职等│││ ├─────┼───────┼────┼───────────┤ │科主任│荐任第八职等││内科、外科、妇产科、小│ │││一三│儿科、眼科、耳鼻喉科、│ ││││牙科、骨科、放射线科、│ ││││实验诊断科、护理科、药│ ││││剂科。
│ ├─────┼───────┼────┼───────────┤ │室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二│急诊室、总务室│ ├─────┼───────┼────┼───────────┤ │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三││ │医师│第简任第八职等│││ ├─────┼───────┼────┼───────────┤ │住院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内三分人之一得为实习医│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六│师,列聘用│ ││第七职等│││ ├─────┼───────┼────┼───────────┤ │药师│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七││ ││第七职等│││ ├─────┼───────┼────┼───────────┤ │护理督导员│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第七职等│││ ├─────┼───────┼────┼───────────┤ │护理长│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五││ ││第七职等│││ ├─────┼───────┼────┼───────────┤ │护理师│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八││ ││第七职等│││ ├─────┼───────┼────┼───────────┤ │护士│委任第四职等至│二四│一内一人俟留用护理佐│ ││第五职等││理员出缺后改置。
│ ││││二内五分之一得为实习│ ││││护士,以约雇方式进│ ││││用│ ││││三内十二得列荐任第六│ ││││职等│ ├─────┼───────┼────┼───────────┤ │医用放│委任第五职等或│││ │射线技│荐任第六职等至│二││ │术师│第七职等│││ ├─────┼───────┼────┼───────────┤ │技术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三│内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五职等│││ ├─────┼───────┼────┼───────────┤ │医事检验师│委任第五职等或││一具有医事检验师资格│ │ (或医事检│荐任第六职等至│五│者,以医事检验师任│ │验生) │第七职等││用;具有医事检验生│ ││││资格者,以医事检验│ ││││生任用│ ││││二以医事检验生任用者│ ││││,列委任第三职等至│ ││││第五职等│ ├─────┼───────┼────┼───────────┤ │营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第七职等│││ ├─────┼───────┼────┼───────────┤ │社会服务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由│ ││第五职等││本职称一人与技术员职称│ ││││尾数一人合并计给)。
│ │││││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第七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三│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 ││第五职等││改置│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四│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 ││第三职等││改置│ ├─┬───┼───────┼────┼───────────┤ │人│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 │事│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室││第七职等│││ ├─┼───┼───────┼────┼───────────┤ │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 ││主任││││ │计├───┼───────┼────┼───────────┤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 │室││第七职等│││ ├─┼───┼───────┼────┼───────────┤ │政│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风├───┼───────┼────┼───────────┤ │室│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一││ │││第三职等│││ ├─┴───┼───────┼────┼───────────┤ │合计││一一六││ └─────┴───────┴────┴───────────┘ 附注: 一现职护理佐理一人,仍以原职称原官等留用,出缺后改置为护士;现职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行政院卫生署新营医院北门分院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 │分院长││ (一) ││ ├─────┼───────┼────┼───────────┤ │科主任│││一内科、外科、妇产科│ │││ (一二) │、小儿科、眼科、耳│ ││││鼻喉科、牙科、实验│ ││││诊断科、药剂科、护│ ││││理科、骨科、放射线│ ││││科等十二科│ ││││二由行政院卫生署新营│ ││││医院派员兼任│ ├─────┼───────┼────┼───────────┤ │室主任││ (一) │一总务室│ ││││二由行政院卫生署新营│ ││││医院派员兼任│ ├─────┼───────┼────┼───────────┤ │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五││ │医师│第八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