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人代理实务:移转登记和变更登记《登记治理方法》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缘由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进展转移登记这里所讲的买卖、交换、赠与均是全部权从原全部权人移转至新全部权人,这种登记俗称过户登记在《登记治理方法》中规定,继承、裁决也属于移转登记范畴,但依据传统观点,这种取得全部权是基于事实行为,毋需登记即可取得全部权 共有财产的分割、法人分立或合并等严格地说不属于权利移转或取得,而是权利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应当属于变更登记范畴 划拨只是形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它在性质上是设立物权行为,而不是移转物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划拨是设定他项权登记,不属于移转登记,最多属于变更登记 《登记治理方法》规定的变更登记仅限于房地产本身发生变化的状况下进展的登记,即在房屋的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面积增减、房屋翻建等情形下,产权人进展的登记称为变更登记(这仅是狭义上的变更登记) 依据《土地登记规章》,需要进展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他项权变更登记的有: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
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3)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的;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缘由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6)因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和全部权的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的法规称之为过户登记)8)公房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9)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租赁期间合同发生变化的;10)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11)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转变、期限转变或续展新期限的也需要进展登记这种登记也属于变更登记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