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

ji****n
实名认证
店铺
PDF
61.29KB
约4页
文档ID:47328866
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_第1页
1/4

— 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 监控指引监控指引 (2014 年修订) 深证会〔2014〕55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 《交易规则》 、 《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单个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 (以下简称 “证券账户” )在新股上市初期交易中发生以下异常交易行为的, 本所予以重点监控: (一)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 (二) 连续竞价期间拉抬或打压股价; (三) 连续竞价期间以涨跌幅限制价格 (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申报价格上下限)大额申报、虚假申报; (四) 连续竞价期间实时最优五个价位虚假申报; (五) 收盘集合竞价期间拉抬或打压股价; (六) 其他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造成明显影响的行为 新股上市初期, 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含停牌日 第三条 证券账户在单日单只证券交易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2 —的,属于前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 以高于前收盘价 (新股上市首日为集合竞价参考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 5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价格以上市场买入申报总股数 30%以上,且存在撤销申报行为;或者以低于前收盘价(新股上市首日为集合竞价参考价)3%的价格申报卖出 500 万元以上, 占期间该价格以下市场卖出申报总股数 30%以上,且存在撤销申报行为; (二) 连续竞价期间, 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 在3 分钟内成交 1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 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涨幅 3%以上;或者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在 3 分钟内成交 1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 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跌幅 3%以上; (三) 连续竞价期间, 以涨跌幅限制价格 (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申报价格上下限)申报 1000 万元以上,占当时该价格未成交市场总有效申报股数 50%以上; 以涨跌幅限制价格(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申报价格上下限)申报 500 万元以上,占当时该价格未成交市场总有效申报股数 30%以上,且存在 2 次以上申报并撤销申报行为; (四) 连续竞价期间,在实时最优五个价位申报 500 万元以上,占当时该证券最优五个价位市场总申报股数 50%以上,且存在5 次以上申报并撤销申报行为; (五) 收盘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成交 1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 30%以上,且证券— 3 —价格期间涨幅 3%以上;或者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成交 1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 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跌幅 3%以上。

第四条 证券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 本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首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 进行口头警示或发出 《异常交易警示函》 ; (二) 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发出《限制交易警示函》 ,并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三) 重点监控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 采取限制交易、 上报证监会等监管措施 第五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所可以直接发出《限制交易警示函》或采取限制交易、上报证监会等监管措施: (一) 异常交易指标明显高于本指引第三条规定; (二) 单日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三)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当日已持有相关证券或进行反向交易; (四) 利用转托管、启用其他关联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 拒不配合本所监管要求,或故意瞒报、漏报、错报关键信息; (六)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所监管措施通过会员或其营业部向投资者转达的,— 4 —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转达 对于未按本所要求做好监管配合工作的会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本所可以根据 《会员管理规则》 、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等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七条 会员一年内出现 2 次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 本所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对会员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一) 对出现 2 次以上客户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 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 对出现 3 次以上客户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 向会员发送监管函; (三) 对出现 5 次以上客户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 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 “以上” 、 “以下” 、 “内” 含本数, “高于”和“低于”不含本数;本指引所称“元”指人民币元 第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 2012 年 6 月 11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 (深证会〔2012〕106 号)同时废止。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