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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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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技术要求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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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1.1. 查验范围1.1.1. 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应急配电系统设备、 自备应急发电设备、EPS电源、UPS电源、消防互投开关、消防电气线路、 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防爆照明设备、防爆动力设备等);1.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给水管路和控制装置、消 防水泵、喷淋水泵、稳压泵、喷淋管线和喷淋头、消火栓及消火栓箱、湿 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雨淋阀等)1.1.3.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消防自动报警主机和CRT、各种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1.1.4. 消防控制中心与联动控制系统(包括:联动控制台、区域联动控制器、集 中联动控制器、 UPS 电源和操作电源、消防直通等)1.1.5. 应急广播系统(包括:声源设备、功率放大器、音控器、扬声器等);1.1.6. 防排烟系统设备(包括:排风机、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排烟风道、正压送风风道、正压送风口、防排烟风口、防火阀等);1.1.7. 通风空调系统1.1.8. 气体灭火系统1.1.9. 防火门、防火卷帘(包括:防火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1.1.10. 消防电梯;1.1.11. 灭火器配置;1.1.12. 防火、防烟分区1.1.13. 智能防火系统(包括:智能探测器、智能终端等);1.2. 查验组织1.2.1. 消防系统承接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通过消防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消防 系统承接验收前施工单位还应将相关的检验、检测记录(报告)及消防系 统深化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及联动关系表等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交与 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设计要求及系统实际情况组织设备厂家及施工人员 对承接查验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1.2.2. 参加承接验收工作人员应在掌握系统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并能熟练 操作消防系统设备的情况下进行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全过程施工单位 技术人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全程陪同进行1.2.3. 承接查验工作过程中所发现问题应形成统一的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四方签认,同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现场 实际情况确认整改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责成相关单位负责整改工作1.3. 消防系统承接验收技术要求1.3.1. 一般规定1.3.1.1. 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1.3.1.2. 消防系统设备检测应 100%覆盖,不能遗漏1.3.1.3. 消防系统设备功能测试除特殊说明外应不少于 3次1.3.1.4. 消防系统各设备功能各测试完成后,还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各分项功能 的测试,在完成分项功能测试的基础上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联动测试, 联动测试要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检测1.3.1.5. 在完成联动测试正常的基础上,消防系统设备还应在自动状态下连续运 行 72 小时1.3.2. 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 GB 50045—95(2005 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1.3.3. 自备应急发电设备1.3.3.1.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 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 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 内供电1.3.3.2. 自备发电设备的燃料储备应满足满负荷运行 4小时的用量1.3.3.3. 自备应急发电设备的自动启动功能及与消防应急配电系统的联动功能应 逐一进行测试1.3.4. 消防电气线路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6—2006《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及 GB 50045—95(2005 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1.3.5. 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 (2005年版)《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1.3.6. 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和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1.3.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供水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管网、喷头、报警阀组及其他组件的设置、 安装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84—2001(2005年版)《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 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的规定。

1.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及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布线等的设置、安装施工质 量及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及 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1.3.9. 防排烟系统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6—200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及 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的规定1.3.10.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安全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 (2005年版)《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1.3.11.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装置、阀驱动装置 、 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 统组件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 GB 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规定。

1.3.12. 防火门、防火卷帘1.3.12.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 1.20h; 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1.3.12.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 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 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 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1.3.12.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 应跨越变形缝1.3.12.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 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 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 3.00h1.3.12.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 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1.3.13. 消防电梯1.3.13.1.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1.3.13.2.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 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 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 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 定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 钮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12)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 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1 . 3 . 1 3 . 3 .消防电梯安装质量的查验应符合本规范(电梯承接查验)的规定1 .3. 14.灭火器配置灭火器的配置、设置及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1.3.15. 防火、防烟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1.3.16. 智能防火系统智能防火系统在高层建筑中可独立运行,完成火灾信息的采集、处理、判断 和确认并实施联动控制;还可通过网络实施远端报警及信息传递,通报火灾情况 和向火警受理中心报警智能防火系统作为楼宇自控系统(BAS )的一部分,在智能建筑中既可与保安 系统、其他建筑的智能防火系统联网通信,并向上级管理系统报警和传递信息; 同时向远端城市消防中心、防灾管理中心实施远程报警和传递信息;也可与BAS 的其他子系统以及智能建筑管理中心网络通信,参与城市信息网络综上所述,智能防火系统的承接查验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逐一查验。

1.4.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方法1.4.1. 一般规则1.4.1.1. 设置、配置及安装质量检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本标准规定并符合设 计要求;1.4.1.2. 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检测记录及消防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齐 全、合格、有效;1.4.1.3. 外观检查完好无破损、污染;1.4.2.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1.4.2.1. 互投电源:(1) 消防应急配电系统首端互投设备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 次均应正常(2)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包括直流备用电源)的自动切 换功能应进行 3次切换实验,每次均应正常1.4.2.2. 自备应急发电设备的手动启动、自动启动及并网发电功能应进行3次试 验,每次均应正常;1.4.2.3. 火灾应急照明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应进行测试,在自动 切换及支流逆变功能测试均正常后应对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进行满载测试 24 小时,完成后还应对直流备用电池在满载状态下的供电时间进行测 试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正常;满载试运行结束灯具及电源箱、 柜无损坏、过热现象;电池在满载状态下的供电时间应符合本标准规定1.4.2.4. 应对全楼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进行逐一检查并对其功能进行逐一测试, 标志应完好,功能应正常;1.4.2.5. 应对燃气机房、煤气表间等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逐一进行 检查与检测,各设备应完好,功能应正常。

1.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4.3.1. 消防水箱的检测:(1) 测试低于消防水位时应自动进行补水,补水结束自动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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