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9大重点容明确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1)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活动仅分为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而非个人3)私募管理人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而基金销售机构可拥有代销权限4) 上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实际上是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认证通道尚未搭建明确从业人员资质要求(1)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2)证监会最新窗口指导明确,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销售团队必须相互独立3)对私募基金募集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度提出门槛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销售纠纷的概率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1)募集机构只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2)需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需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3)互联网推介私募基金,应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程序中需包含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合格投资认定、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六项容。
第三章第二十条)(4)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严格限定推介材料的容及推介媒体(1)需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2)推介材料需由管理人制作,且仅限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3)9种渠道为推介禁用渠道,包括公共、微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官方、朋友圈、报告会、、短信、电子第四章第二十五条)(4)12类推介行为遭禁止、15类推介词汇被禁用:“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确认需提供财产证明文件(1)完成风险揭示后,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2)募集机构对以上证明文件审查确认7、投资冷静期后需回访八项容,确认后合同方生效(1)签署合同及打款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为投资冷静期,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2)投资冷静期满后,需由非销售人员回访八项容,回访无效后可解除合同并退款。
第五章第三十条)禁止非法拆分转让(1)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2)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资料需保存10年(1)募集机构需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2)募集机构需妥善保存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解读:明确制定目的、依据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解读:明确办法的适用围,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只有管理人自行募集和委托合格销售机构代理募集两种明确募集行为的具体含义,即推介、发售份额、办理份额的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解读:明确外包服务机构服务容,包括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解读:强制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解读:强调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主体地位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活动解读:本条原则性要求募集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禁止行为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解读: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假如销售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实质上,销售机构是管理人聘请的外包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人负有筛选、监督责任,并承担因未能合理选择、未能充分监督销售机构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解读: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以书面协议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其承担的角色和义务,避免投资人将销售机构视作管理人,不当加大销售机构责任;也避免销售机构虚假宣传,不当加大管理人责任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解读:此条明确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让,募集机构负有告知和识别义务,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关联企业认购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核实其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判断其是否会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书面承诺不会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并承担虚假承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解读:此条意在避免募集机构通过宣扬其他已认购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来不当“鼓动”潜在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例如,某某明星已经购买此产品…..。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解读:销售档案对于后期纠纷解决、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募集机构应当确保销售档案的真实、完整,并在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实践中,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投资者、相关机构可能需要通过原始档案文件来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判断相关人员的责任义务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解读:此条规定的募集账户实质上是由募集机构代为管理的、归属于全体投资者的“第三方”资金账户也就是说,在募集账户资金未进入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者托管账户之前,募集账户里的资金属于投资者财产,但由募集机构统一代为管理,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可以看出,归属于投资者的财产主要包括:划入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的投资本金、私募基金分配的收益、私募基金剩余财产。
此条理论上禁止私募基金账户直接与投资者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利益冲突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解读:此条对监督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约定,明确其对募集资金划转安全负有连带责任,并且必须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同时担任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角色,但要做好风险隔离和防利益冲突措施此外,管理人需要将募集账户信息和监督机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解读:本条强调了募集结算资金的特定属性,呼应了私募基金受托管理性质,属于对投资者财产的保护性条款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基金风险揭示;(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五)投资冷静期;(六)回访确认解读:本条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履行的六项程序,所有募集机构都应当遵从此条规定,按照程序销售私募基金,切实做到卖者有责第三章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