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迁市地方海事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试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目录1、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监督检查二、水上加油站点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三、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事中事后监管四、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事中事后监管五、船舶过驳危险货物作业事中事后监管六、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事中事后监管七、船舶建造检验事中事后监管八、船舶图纸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九、船用产品检验监管制度十、船舶营运检验监管制度十一、船舶检验业务监管制度十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十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事中事后监管十四、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十五、船员注册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十六、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十七、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监管制度十八、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活动监管十九、对船舶的监管二十、对船员的监管二十一、对渡口渡船安全的监督检查二十二、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审批的监管(签证已取消)2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监督检查事项名称: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监督检查处理类型:(取消、下放、转移、保留) 保留 监管主体: 市地方海事局责任处室:航行监督科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业主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1.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将随机抽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通过在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内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再由非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规范年度随机抽查频次和抽查面,原则上每年抽查频次不少于2 次,检查对象不少于 60%2.采取安全核查和日常巡查的方式进行3.成立核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 3 日内成立核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从通航安全核查专家库中选取,一般不少于 5 人;4.下发核查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 5 日内向业主单位下发核查通知,明确核查时间、地点、方式及专家组成员;5、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组赴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6.组织文件核查:核查组组织召开文件核查会议,重点对该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文件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现场核查与文件核查合并进行。
7.出具核查意见:核查组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核查意见书8.出具核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核查意见出具核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工程投入使用9.公布核查结果:通航安全核查结果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主席令〔2003〕5 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35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1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交通部令〔2006〕1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监督检查措施:1.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监督检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应当撤销原许可责任追究:海事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水上加油站点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名称: 水上加油站点设立审批处理类型:(取消、下放、转移、保留) 保留 监管主体: 市地方海事局 责任处室:航行监督科监管对象:水上加油站点经营人、加油船、船员监管内容:1.加油站点是否将供油情况记载在记录簿内。
2.水上加油站点是否按规定的要求显示信号,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储存、供应的燃油,其闭杯闪点是否不低于 60℃4.消防、防污设备和器材是否按要求配备并处于有效状态5.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定期演练6.水上流动加油船供受油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在核定的水域活动,每次供受油作业前是否向海事机构报告7.加油船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其他证书证件是否合格有效监管方式:1.属地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定期组织明查暗访;2.开展专项治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一定区域或时期内监管对象存在的突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监管措施:县(直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辖区水上加油站点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对固定加油站点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流动加油船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在对水上加油站点检查时,应填写《水上加油站点现场检查表》监管程序:1.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根据行政案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处理措施: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违法船员实行累计记分制管理责任追究: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事中事后监管4事项名称: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处理类型:(取消、下放、转移、保留) 保留 监管主体: 海事管理机构监管内容:从事过驳危险货物作业船舶监管对象: 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的船舶 责任处室:航行监督科监管措施: 一是在动态的现场执法检查中,核查相对人的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允许清洗作业的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是否与当事人正在作业的清洗的船仓的性质一致;二是静态的许可受理、审批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查、审核工作。
监管程序:1.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2、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3.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或检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 2 名以上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调查人员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调查人员询问或检查,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并制作询问笔录或检查笔录;5.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查后,认为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处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6.海事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期限;7.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和十三条、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处理措施: 1、在动态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条款责令相关船舶、设施停止作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船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2、在静态的许可受理、审批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查、审核工作中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责任追究: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5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名称: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处理类型:(取消、下放、转移、保留) 保留监管主体: 海事管理机构 监管内容:从事过驳危险货物作业船舶监管对象: 从事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的船舶 责任处室:航行监督科监管措施: 一是在动态的现场执法检查中,核查相对人的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允许进行接受作业的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是否与当事人正在作业的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品种、数量一致;二是静态的许可受理、审批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查、审核工作。
监管程序:1.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2、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3.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或检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 2 名以上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调查人员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调查人员询问或检查,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并制作询问笔录或检查笔录;5.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查后,认为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处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6.海事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期限;7.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和十三条、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处理措施: 1、在动态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6依照相应条款责令相关船舶、设施停止作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船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2、在静态的许可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