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5.09民用建筑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 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 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 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和疏散楼梯。
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 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 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 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 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 常开防火门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 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 在首层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 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确需设置在 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 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4.8 条的 规定;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3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 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 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 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2; 4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 及以上楼层; 5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 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 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 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 宜大于 400m2;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 动灭火系统; 3 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 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 (含电子游艺厅)、 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不 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 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 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 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 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 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 部位 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 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且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 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 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 口之间的防火措 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 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 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 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 规范 第 6.4.4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 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 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 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 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 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 隔,住 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5.5.17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 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 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 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 贴邻的建 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 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 在民用建筑 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 贴邻,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 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 (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 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 压燃 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 0.75 的 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 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 口;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 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 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 置门、 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 甲级防 火门;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 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 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 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 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 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 的规定油浸 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 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 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的 规定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 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 他部位 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 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 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 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 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 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不大于 15 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 罐一面 4.0 m 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 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 15m3 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 1m3,并 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
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 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 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 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 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 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 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的规定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 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 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 lm3 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 化方 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lm3、不大于 4m3的 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 表 5.4.17 的规定;5.4 平面布置民用建筑5.4 平面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