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研究究生生课课程程论论文文课课 程程 名名称称 世界现代史世界现代史 授授 课课 学学 期期 2011 学年至学年至 2012 学年学年第第 一一 学期学期学学院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专专 业业 专门史专门史 学学号号 2011010699 姓姓名名 宋宇宋宇 任任 课课 教教师师 崔凤春崔凤春 教授教授 交交 稿稿 日日期期 2011 年年 12 月月 成成绩绩 阅读教师签名阅读教师签名 日日 期期 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研究生课程作业评批表研究生课程作业评批表研究生姓名研究生姓名年级年级专业专业方向方向课程名称课程名称宋宇2011 级专门史世界现代史学期学期学时学时学分学分课程类型课程类型修课方式修课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时间一年级 第一学期作业题目作业题目论二战时期赔款问题评分: 导师签字:年 月 日论二战时期赔款问题论二战时期赔款问题宋宇宋宇 20112011 级专门史研究生级专门史研究生 学号学号 20110106992011010699 摘要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以德国、意大利、日本为首的 法西斯轴心国在战后理应给战胜的同盟国进行战争赔偿战后赔偿的意义发生了变化,明 显出现了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在战后签订的各项条约中规定了赔偿的具体细则联 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在战后开始自觉地履行战争赔偿责任,承担了所造成的战争损失责任 而日本在美国的袒护下,逃避了大部分战争责任,日本战后对中国受难民众的赔偿问题至 今悬而未决,日本政府难逃其咎 关键词关键词:二战 受害赔偿 对日索赔 第二次世界大战(World War II,简称二战)发生于 1939 年 9 月 1 日—1945 年 9 月 2 日,是以德国、意大利、日本法西斯轴心国( 及芬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为一方, 和以反法西斯同盟和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为另一方进行的第二次全球规模的战争从欧洲 到亚洲,从大西洋到太平洋,先后有 61 个国家和地区、20 亿以上的人口被卷入战争,作 战区域面积 2200 万平方千米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后以美国、苏联、中国、英国等反法西斯 国家和世界人民战胜法西斯侵略者赢得世界和平与进步而告终据不完全统计,战争中军 民共伤亡 9000 余万人,总共损失 4 万多亿美元按 1937 年的比价计算,日本侵略者给中 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 5000 亿美元。
二战参战国蒙受的全部 损失中有 41%是苏联的损失据俄罗斯公布的材料,苏联在 1941 年到 1945 年卫国战争期 间,物质损失按照 1941 年的价格计算达 6790 亿卢布[1] 一、国际法的发展使二战后的赔偿有了变化一、国际法的发展使二战后的赔偿有了变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败国赔偿战胜国的损失在世界上发生了很大变化,赔偿 的意义已超出了经济和军事的范围,具有贸易和政治的责任,明显出现了战争赔偿和“受 害赔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概括为: 第一,从赔偿的原因看,战争赔偿主要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所给这些国 家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说,战胜国在战争中遭受的巨大损失是由于战败国侵略战争 的直接结果比如,战胜国由于交战而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这些损失的赔偿必须 由战败国来承担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 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所赔偿的损失并非双方交战时 的直接结果,而是侵略者丧心病狂的故意行为,如屠杀平民、伤病员、战俘等 第二,从赔偿的形势看,根据二战期间的国际协定,战争赔偿是战败国均以实物对战 胜国进行赔偿。
比如,“英、美、法在雅尔塔会议上决定,用德国的工业潜力来抵偿赔款, 办法是拆除德国的工厂和每年以一定的实物赔偿”《波茨坦公告》第 11 条也规定了日本 以实物赔偿根据二战后的国际惯例,受害赔偿的形式主要是用货币进行支付 第三,从战争赔偿的主体看,基本上是双方国家受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国家外,还 由私人和团体也就是说,“受害赔偿”不仅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也是属于国际私法所研 究的问题 第四,战后国际法的一个新发展就是把战争赔偿同受害赔偿区别开来,许多国家在战 后相当长时间里反复着前后一致的这一国际实践;向战败国要求侵略者罪行赔偿的“受害 赔偿”惯例就因此而形成所以,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的区别在国际法理论上是不言而喻,两者在战后国际法实践上的区别更是不可辩驳就战争赔偿而言,根据《雅尔塔协议》、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应对战胜国实 行赔偿,主要是用实物支付 第五,《伦敦债务协定》把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明确区别开来,是对战后《国际法》 的一大贡献,有利于国际人道精神的进一步繁荣昌盛 [2] 战后进行战争赔偿是世界史惯例有国际法作依据1945 年 2 月,英美苏首脑举行雅 尔塔会议时,便制定了要求德、意、日法西斯国家给予盟国战争赔偿的原则,这是符合国 际法的,甚至对于追随德国与盟军作战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芬兰四个帮凶国 也提出了赔偿要求。
二战后的各种条约规定了战败国的赔偿问题 二、德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处理赔偿问题二、德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处理赔偿问题 1945年2月,英美苏首脑举行雅尔塔会议,制定了战争赔偿的原则,要求建立一个赔 偿理事会会议决定,德国的赔偿总额为200亿美元,分配给苏联100亿,英美80 亿,其他国家20亿战后,英、美、法、苏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成立盟国管制委员会, 德国的赔偿以拆迁工业设施抵偿 到 1953 年底,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共向二战中的战胜国主动缴纳战争赔款 824 亿马克, 约合 330 亿美元与联邦德国 1950 年的国民总产值相差无几,随后又自觉地进行接连不断 的赔偿就受害赔偿而言,1953 年初西方盟国与西德签订了《伦敦债务协定》 ,允许西德 延期清偿债务,但同时规定,西德必须从 1953 年起支付 600 亿马克作为纳粹德国造成“人 员财产损失”的赔偿 德国重新统一后,对战争赔偿问题又一次提到了日程1999 年,德国政府决定从三方 面继续做好对二战中的战胜国给予赔偿:战争赔款约 1000 亿马克;给纳粹受害者个人赔偿 约 1020 亿马克;德国企业的赔偿额约为 7550 亿马克 在平民受害的战争赔偿方面,当时的联邦德国政府主动依照国际法原则,于 1957 年分 别制定了专门对民间个人战争受害者实施赔偿的《联邦补偿法》 、 《联邦还债法》 ,十分明确 地向世界各国承认纳粹迫害是一种犯罪,公开提出要对世界各国的战争受害者给予经济补 偿。
并且提出凡世界各国受纳粹德国迫害造成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及职业上、经济上 损失的均在补偿范围之内自该法颁布以来,德国政府认真支付了对欧洲各国民间个人受 害者的赔偿,德国众多的企业也直接向战时受害个人即被抓的各国劳工及遗属们给予了大 量的金钱补偿 据德国财政部战后处理司公布,截止到 1993 年 1 月,德国对欧洲各国的战争赔款支付总 额已达 904.93 亿马克根据《联邦赔偿法》 、 《联邦还债法》规定,1993 年 2 月以后,德国 政府还要按计划继续支付 317.72 亿马克,直至 2030 年为止,德国将总计支付的战争民间 个人受害赔偿款总额将为 1222.65 亿马克 德国奔驰公司对战时在该公司被迫服劳役的犹太人支付 了 2000 万马克1991 年德国 大众公司向犹太人 民 间索 赔 团体,支 付 了 1200 万马克的赔偿此外,还有IC公司、 AEG公司、克尔普公司、西门子公司、拉因梅塔尔公司等一批德国大企业,均因被诉在 二战时驱使犹太人在企业中服劳役,被德国政府指定支付所有受害者个人赔款[3] 据悉,德国对于二战中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工作时至今日仍在继续进行之中德国的认 罪赔罪是彻底的,德国前总理的华沙一跪更是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崇高敬佩。
三、日本至今尚未妥善解决赔偿问题三、日本至今尚未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1)《旧金山和约》使日本逃避对亚洲大多数国家的赔偿有关赔偿问题,旧金山媾和条约第 14 条规定:日本应对在战争中受到伤害的盟国予以 赔偿,鉴于目前日本经济状态的困难,盟国在希望获得赔偿之际,也可考虑以日本人劳务 形式(并非金钱及财物)的赔偿这一条款意味着几乎盟国全都放弃了对日要求赔偿的权力结果日本仅对东南亚 4 国 进行了赔偿但都是在“赔偿”的名义下,进行经济合作或用贸易的形式,没有对受害者 个人进行补偿另外,该条约不承认日本对其原来的殖民地朝鲜和台湾两地的赔偿,仅规定在涉及处 理日本遗留在当地财产(请求权)时,可与日本在直接商量后决定就是说,在媾和条约 中不承认因日本对殖民地进行统治和发动战争对朝鲜和中国造成的伤害而进行的赔偿与补 偿[4] 二战中遭到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而蒙受巨大损失的东南亚各国根据一些国际法律文件, 积极向日本要求了战争赔偿从 1951 年底开始,印度尼西亚就战争赔偿问题率先与日本进 行了谈判,最后达成协议,日本赔偿了印尼 2,23 亿美元,菲律宾政府同日本政府于 1958 年达成协议,规定日本赔偿菲律宾 5,5 亿美元,这个数额占日本整个战争赔偿总额的一半 以上,并规定 20 年付清。
缅甸和南越也分别从日本那里获得了战争赔偿两亿美元和 390 万美元除此之外, “日本还同泰国、老挝、柬埔寨、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先后签订 了无偿提供经济技术援助、赠款等协定” ,以此来代替战争赔偿、或作为战争赔偿的补充部 分[5] (2)《旧金山和约》赔款条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历来的赔偿都是以受到损害为惟一依据,而和约的条款却把领土是否被日本占 领作为一个限制条件于是,苏联等国就失去了要求赔偿的权利再加上中国被排除在和 会之外,使得日本的赔偿对象大大减少,实际上仅限于东南亚几个“非共产党国家” 第二,和约有意回避了对赔款数量作出具体规定,相反却明确指出,赔偿只能是部分 的更有甚者,和约不把受害国的损失程度作为确定赔偿支付量的主要依据,反而把侵略 国的支付能力作为惟一依据,这是没有先例的 后来,日本就是以此为依据,使赔偿按日本的意图进行了支付例如,1951 年 12 月, 日本与印尼开始谈判赔偿问题时,印尼根据自己在战争中的牺牲和损失,提出了 180 亿美 元的赔偿要求,而日本仅愿支付 1.25 亿美元最后双方于 1958 年 1 月达成了 2.23 亿美元、 12 年付清的协议。
事实上,日本缺乏支付能力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1956 年,日本开始对 缅甸一国支付时,赔偿额仅为其年预算的 0.6%;第二年加上菲律宾时,赔偿额度也只占其 年预算的 1.1% 第三,关于赔偿时间的规定和约对此完全没有涉及,为日本提供了以拖延为手段, 迫使对象国接受日本意愿的有利条件在实际的赔偿谈判中,日本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协议, 无一例外地均拖延了数年之久如,日本与印尼的谈判就历时 6 年;与菲律宾的谈判历时 4 年多 第四,关于赔偿形式和约仅规定了以劳务作为支付形式其他形式一概未予提及 第五,关于赔偿的决定权和约规定由日本与各国谈判解决赔偿问题,这一点尤其荒 谬,同时也特别重要众所周知,赔偿对加害者是一种义务,对受害者是一种权力,它带 有强制性,根本不存在与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