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精算 精算通讯第五卷第二期- 24 -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方法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方法薛春芳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摘要摘要】 】从 2005 年开始,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试行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与之配套使用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保监会则将对各公司计提责任准备金是否充足的情况进行检查本文针对各地方保监局配合检查公司分支机构关于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情况的实际需要,尝试构建一个不需依赖复杂的精算技术、仅仅依据分支机构数据就可以操作,为各地保监局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提供一个参考方案 【关关键词键词】 】非寿险 准备金 监管一、一、 背景背景2004 年 12 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 (保监会令[2004]1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与《管理办法》配套使用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保监发[2005]1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于 2005 年 2 月颁布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一般将保险业务划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国际上一般将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life insurance)和非寿险(non-life insurance 或general insurance 或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我国一般将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称为“财产保险公司” ,而国际上则一般称为“非寿险公司”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使用了“非寿险”的概念,而没有使用“财产保险” 根据《管理办法》 ,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各财产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计提,需要采用相应的精算方法而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将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是否充足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本文针对的是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构成未决赔款准备金。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客户报案以及查勘定损的相关情况所做出的估计总公司在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会在其分支机构的估计值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如果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不准确,将会直接影响其总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从监管检查的角度,对于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充足,不能只限于总公司的数据,还应该通过对公司分支机构的检查来反映其总公司的汇总数据,特别是充分发挥各地保监局的监管力量,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情况但是,绝大多数地方保监局的精算技术力量薄弱,要采用精算方法来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计提情况存在较大困难;另一个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数据库系统可能还达不到精算方法的要非寿险精算 精算通讯第五卷第二期- 25 -求。
因此,本文试图构建一个为地方保监局检查各公司分支机构已报告责任准备金的简便方法,该方法仅仅依据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二、二、 检查方法的基本思路检查方法的基本思路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充足,是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的负债情况如果要考察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充足,还需要在“真实”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谨慎)额度本期资产负债表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期末余额)减去上期资产负债表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期初余额)即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表 1 显示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时如何从期初余额变化为期末余额的过程表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化1期初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2本期新报案的已发生已报案估损金额之和3重立(re-opened)案件准备金4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调整增加5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调整减少6本期赔付金额7期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7=1+2+3+4-5-6表 1 中,第 2 项、第 3 项和第 4 项属于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项,第 5 项和第 6 项属于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减项。
重立案件是指已经结案但是再次发生索赔的案件,表 1 中第 3 项重立案件准备金的金额一般很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调整是指随着查勘定损的展开或者新的信息的获取,在原有的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上所进行的调整,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是考虑再保险后的净值财产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估损金额的调整权限进行了控制,比如要求估损金额进入业务系统以后不能进行调整,或者对进入业务系统后的估损金额进行调整需要经过总公司授权根据目前国内主要几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验,上表中第 4 项和第 5项的金额很小如果不考虑第 3 项、第 4 项和第 5 项的因素,可以得到下面的计算公式:期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期初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本期新报案的已发生已报案估损金额之和-本期赔付金额 (公式1)假设我们要检查××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2004 年底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为了简便,不考虑再保险因素首先我们来分析 2004 年底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构成情况2004 年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2002 年以前(不含 2002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底的未决赔款;2、2002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底的未决赔款;3、2003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底的未决赔款;4、2004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底的未决赔款。
根据目前国内几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经验,第 1 项很小或者为 0,第 2 项较小,第 3 项和第 4 项较大我们再来分析 2004 年度赔款支出的构成情况2004 年度赔款支出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2002年以前(不含 2002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赔付,2、2002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赔付,3、2003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赔付,4、2004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赔付根据目前国内几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经验,第 1 项很小或者为 0,第 2 项较小,第 3 项和第 4 项较大为了检查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我们可以通过比较赔款支出和其对应的估损金额这里暗含一个重要假设,即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提取政策具有一致性,因为我们是通过已经结案的非寿险精算 精算通讯第五卷第二期- 26 -案件经验来反映未决案件的情况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保险公司只卖了一个保单并只发生了一件索赔案件,赔款支出为 100 元,而当时估损金额只估计了 90 元,那么就存在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不足的情况。
现实的保险公司存在成千上万件赔案,如何来进行比较呢?逐个案件比较固然是一种方法,但是耗费时间上文已经分析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赔款支出的构成,可以看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赔款支出都均有集中分布的特征因此,我们可以比较离评估时点较近时间段的赔款支出和其对应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例如,我们可以比较 2004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赔付金额与其对应的估损金额,其对应的估损金额是 2004 年新报案的估损金额的减少金额,即 2004 年报案的估损金额之和减去 2004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底的未决赔款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率计算公式为:(2004 年报案的估损金额之和-2004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底的未决赔款)/2004 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 年赔付金额×100% (公式2)注意这里“2004 年报案的估损金额之和”是指所有 2004 年之内报案的案件的估损金额的加总,其中有部分估损金额在年底时已经转化为已决赔款了;“2004 年报案的案件在 2004 年底的未决赔款”是指 2004 年之内报案的案件 2004 年底仍然未决的金额。
因此,前者是一个流量,后者则是一个存量如果充足率大于 100%,说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充足;如果充足率小于 100%,则说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不足三、三、 检查案例检查案例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首先,我们需要得到××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 2003 年和 2004 年未决赔款的相关数据,如表2 所示表 2:某公司未决赔款数据(单位:元)时间本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赔款支出本期新报案估损金额2003 年 12月1088841————2004 年 1 月11811945379576303112004 年 2 月15500231817805506092004 年 3 月15309664787524596962004 年 4 月12673017018904382252004 年 5 月11736024960454023462004 年 6 月15836461643545743982004 年 7 月16595993024393783932004 年 8 月19687982632535724532004 年 9 月19274622808252394892004 年 10月25205414034829965612004 年 11月23367485409283571352004 年 12月2432381350826446459合计——47025386046078表 2 数据中,1181194 是 2004 年 1 月末的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537957 是 2004 年 1 月份的赔款支出,630311 是 2004 年 1 月份新报案的估损金额。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公式 1:本期新报案估损金额=本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赔款支出-上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例如:630311=1181194+537957-1088841)通过表 2,我们得到 2004 年报案的未决赔款总数为6046078 元实际上,6046078=2432381+4702538-1088841,我们只需要 2003 年 12 月的本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2004 年的赔款支出合计、2004年 12 月的本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就可以计算出 2004 年报案的估损金额的总数那么,是否表 2 的数据失去意义了呢?表 2 还提供了 2004 年每个月的本期新报案估损金额,由此我们可以去看是否存在本期新报案估损金额异常非寿险精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