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权限内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一)(一)许许可事可事项设项设立依据: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需提交的申(二)需提交的申请请材料材料1、申请材料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5]162 号)2、提交的申请材料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需报材料目录:(1)建设用地申请表;(2)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及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用地单位落实意见的情况说明;(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5)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的需的必备资料;(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核准文件;(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9)拟占用土地的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补充耕地位置图(在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上标注;在图上需注明四至坐标、面积、图幅号、地块编号)。
边补边占的,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补充耕地协议;先补后占的,应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11)占用林地、草地的,加附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2)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说明;项目建设对规划影响评价、听证会议纪要;(13)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在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并注明四至坐标);(14)占用国有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加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情况说明;(15)压覆重要矿床的,加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16)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和有资质的地质评估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7)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加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加附地价评估有关资料、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18)若占用耕地的加附安置方案的说明;(19)若企业用地加附营业执照;(20)委托当地国土资源局补充耕地的,需附耕地开垦费准备情况的说明;(21)土地权属证明(未利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22)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和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2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5)涉及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的报件,需附违法处理的相关材料。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需报材料目录:(1)建设用地申请表;(2)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及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4)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的需的必备资料;(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6)土地权属证明(未利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8)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必须先补后占);(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数据库通过验收的采用数据库图件);(11)拟占用土地须在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四至坐标、面积、图幅号、地块编号;(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标注用地范围);(1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上标注;在图上需注明四至坐标、面积、图幅号、地块编号);(14)若占用耕地的加附安置方案的说明;(15)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说明;(16)涉及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的报件,需附违法处理的相关材料。
三)(三)许许可条件依据:可条件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 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农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上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目录;(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第四十二条:建设占用林地、草地,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国有林地、草地收取的补偿费应当用于林地、草地建设,并妥善安置原林地、草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四)批准期限:(四)批准期限:1、批准期限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条例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 30 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 5 日内将批复发出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五)(五)许许可收可收费费: :1、收费依据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2、收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前三年平均产 6-10 倍;(2)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产值的 4-6 倍,最高不超过 15 倍;城镇国有土地,20-2 元/平方米;(3)青苗补偿费前三年平均产值的 2-3 倍;(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相应类别补偿;(5)耕地开垦费,1000 元-4500 元/亩;(6)土地征迁管理费,农用地按总征(拨)土地费用的 3%-4%,未利用地按 50 元/亩;(7)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14 元/平方米;(8)土地登记费:⑴土地权属调查费:党政机关单位 300 元/宗地,最高 1000 元/宗地;企业:150 元/宗地,最高 60000 元/宗地;事业单位:450 元/宗地,最高 15000元/宗地;城镇居民:20 元/宗地,最高 50 元/宗地;农村居民 5 元/宗地,最高 10 元/宗地(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⑵地籍调查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六)(六)审审批程序:批程序: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批(七)(七)办办件性件性质质: :上报件(八)地区确(八)地区确认认批次:批次:行署第一批公布(阿行署发[2004]21 号“关于第一批确认由行署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九)受理地点:(九)受理地点: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25 号窗口(十)(十)许许可事可事项项有无数量限制:无有无数量限制:无(十一)(十一)联联系系: :2152585(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