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n一、合同履行的概念n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n二、合同履行的特征n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n2.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n3.合同的履行应当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n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返回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n一、适当履行原则n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n1.合同须全面履行 n2.当事人须适当履行 n二、协作履行原则n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协作、互助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n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n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n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n三、经济合理原则n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在效益方面的要求依据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以最小最合理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n1.就债务人履行债务方面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充分维护自己及对方的利益n2.就债务人选择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方面而言,债务人应当选择最经济合理、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合同n3.提存标的物制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原则,避免因提存不当造成更多社会资源的浪费n4.违约的补救方式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时,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合理性n四、情势变更原则n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n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已经承认并执行了这一原则适用这一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况发生异常变化;发生的异常变化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当事人不能预见到这种异常变化。
返回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n一、履行的主体n1.合同履行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n2.债权人也是履行合同的主体合同也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n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和解释规则n(一)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规则n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n(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解释规则n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补充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确定:n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n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n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n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n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n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n三、政府定价变化时之履行规则n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n四、债权人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n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n五、合同当事人自身变动对合同的影响n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返回第四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n一、同时履行抗辩权n(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n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也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n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n3.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规定。
n二、后履行抗辩权n(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n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顺序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应先履行一方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1.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n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n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n三、不安抗辩权n(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n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之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n(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1.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n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n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n(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及其效果n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两项义务:举证的义务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n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发生三种效力:中止履行合同,即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恢复履行,即在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即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返回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n一、合同的保全概述n合同的保全/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n二、债权人的代位权n(一)代位权的概念n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n(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n1.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n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n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n4.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对象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n(三)代位权的行使n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n2.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n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n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在必要的范围内可同时或顺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权利 n三、债权人的撤销权n(一)撤销权的概念n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行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n(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n1.客观要件客观上须是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n2.主观要件债务人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时,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因素为构成要件;只有当债务人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时,才要求债务人与受益人均为恶意 n(三)撤销权的行使n1.撤销权的主体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n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n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n4.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对受益人的效力:返还财产对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的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各债权人可按照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