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 培养质虽,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 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 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 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万元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高等学校可在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细化本校申请的具 体条件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 的名额和预算,综合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虽以及 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安排方案,按程序下达各省属高校和 市州。
第六条高等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同 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 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四章 评审组织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 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完善 评审程序,同时明确职责任务第八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 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 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 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 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 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 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 等工作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 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 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 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 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 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 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 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 资格申请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可根 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 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 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 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等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第十三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 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 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 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 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已毕业的研究生;2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3.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 查证属实的;4.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 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 在校学习的。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 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 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 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 岗位的综合素质第十六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 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 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 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 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 金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 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 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 实行差额评选第十八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 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 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 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 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 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 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 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等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 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 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评审 工作,形成书面评审工作报告,连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 1)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 2)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 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 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省财 政厅、省教育厅资金安排,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 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 书。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 工作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 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提出的裁决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并按时回复 对相关举报应认真调查处理, 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学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奖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及有关研究生培养机构要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