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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六章第1节精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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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六章第1节精讲(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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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六章第1节精讲(1)第一节 概 述一、定义土地他项权利是在土地全部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依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土地权利1989年国家土地治理局制定的《土地登记规章》第2条第一次正式采纳了土地他项权利的用语《确定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也曾多处提及土地他项权利1995年的《土地登记规章》第2条对土地他项权利做出解释,将其界定为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全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该条规定土地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概而言之,我国的土地他项权利有如下特点:(1)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是他人土地全部权、使用权的客体在这种状况下,土地他项权利不仅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即能够排斥其他任何人的不法干预和阻碍,而且有特殊对抗土地全部权人、使用权人的效力,即能够对后者的某些权利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2)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全部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与土地全部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

这些关系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建立这些法律关系的共同目的,就是维护他项权利人对该土地享有的某种合法利益3)土地他项权利不受一物一权主义的限制在同一土地上,只能有一个全部权,并且这个全部权只能派生一个土地使用权,但是这并不阻碍在同一土地上设立多种甚至同种多个的他项权利例如,一块土地,其四邻均享有通行权,其使用权人可将其分段出租,也可以在其上设置数个抵押权所以,土地他项权利可以同时满意多种的和多人的土地利用需求4)土地他项权利依存于土地全部权、使用权,又是对该全部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他项权利人对土地为某种利用行为的权利,或者他项权利人恳求土地全部权人、使用权人在利用该土地时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5)土地他项权利是长期存续的权利,因而通常有加以登记的必要土地他项权利的意义在于对土地全部权、使用权以外的各种长期性土地权利进展确认和治理,以充分爱护土地全部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人们在土地上的各种合法使用权益,维持与土地有关的各种民事关系的稳定有序,从而协调多方面的土地利用需求,促进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并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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