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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主要赋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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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汉主要赋税种类两汉主要赋税种类 汉承秦制,在赋税制度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凡秦已实行的税制,汉代均继续实行如果 说有所变化和发展,主要表现在新的税目的增加和旧税税率的增减等方面今分别述之 田租田租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刘邦立即恢复了按民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租的制度,只是其税率从秦 “收泰半之赋”减到了十五税一 《汉书·食货志》所谓“汉兴,接秦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 轻田租,什五而税一” ,即指此而言但是,随后不久,田税税率又有所增加,是以到惠帝元年 (公元前 194 年) ,又“减田租,复什五税一”的田租率①,终惠帝、高后之世无变化到文帝 二年(公元前 178 年) ,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②虽然这次所减仅当年田租,但开 了田租三十税一的先例及文帝十二年(公元前 168 年) ,又一次“赐农民今年田租之半”③; 十三年,又下令“其除田之租税”④,接连出现了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和无田租征收的状况不 过,孝文帝十三年的“除田租” ,恐仅限于十三年一年,并非自此年至景帝初年均无田租因为 根本不征收田租的作法,既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又无以支付官府的廪食和官吏的俸禄,还 与《史记·孝景本纪》所载景帝元年(公元前 179 年) “除田半租”之事矛盾。

据《史记·汉兴 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益知孝文十三年之“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等,乃是指废除秦时苛 重的田租律而言,并非根本取消已经减了的田租因此之故,景帝元年,未云复田租,而可以 有“除田半租”之事发生否则,既已根本取消田租,又何须“除田半租”呢?景帝的所谓 “除田半租” ,即在十五税一的田租基础上再减轻一半,这就变成了《汉书·食货志》所说的: “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在这里, 《史记》 、 《汉书》所载虽有景帝元年与 二年的差别,但田租税率的变化,至此形成了定制,迄于东汉之末而无所改易需要说明的是: 东汉初年,曾因用兵之需而提高田租税率为什一征收制,但到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 30 年) , “令郡国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①,又恢复了自景帝之初确立的三十税一的田租制,故 田租税率的改变时间,仅仅是昙花一现而已其间虽有人主张增加田租率,也未被采纳是以 西汉的田租,地主阶级政治家认为是“轻税”②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首先,系以实物缴纳,属于实物税,与秦相同这从漕运、官 吏俸禄开支与兵士廪食支出等可以获得证明其次,是按固定税率以田地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 合的办法征收。

这是因为,如果按颜师古所说的“租税之法,皆依田亩”③征收,则否定了定 率三十分之一的作用;既按定率,则非以产量为基数计算不可① 《汉书·惠帝纪》 ② 《汉书·文帝纪》 ③ 《汉书·文帝纪》 ④ 《史记·孝文本纪》 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 详见《后汉书·仲长统传》 ,荀悦《汉纪》 因此,汉代田租的征收,必然是按定率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征收正如《盐铁论·未 通》所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 ”其三,田租征收时,还需要逐户估产:正因为征收田租 时要看产量高低,故仲长统有“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以征收田租的主张④;东汉山阳 太守秦彭,也有“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专立文簿,藏之乡县”以为征 收田租依据的作法;①就全国而言,则有各乡设“乡啬夫” , “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 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的制度②这就是说,田租的征收,还有一个按户估计田亩产量2的过程田租的征收,既按定率又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进行,就给劳动人民带来了不利 这是因为,按田亩多少课税,虽然田多者税多,田少者税少;但又按产量定率征收,因多施肥、 勤用力以及精耕细作获得的高产,也同样按比例变成了田租而流入了官府的仓库。

贫苦农民田 地虽少,但税率甚低,故田多的地主因轻税而获厚利;反之,贫苦农民却因定率而多输田租 故两汉田租虽轻,获利者仍是地主而非贫苦农民 刍稿税刍稿税 除按私有土地的数量征收田租之外,整个西汉时期,也同秦一样还有田亩附加税——刍、 稿税的征收之制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就已有征收刍、稿税的制度,故萧何为民请求入田上林 苑空弃地时,要求官府给予这些农民以“毋收稿为兽食”的优待③元帝时,贡禹上书言及当 时农民的痛苦之状时,也说农民“已奉谷租,又出稿税”④东汉时期,不论是光武帝,还是 和帝、殇帝和安帝,都有因自然灾害而“勿收田租、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 令,事详《后汉书》诸帝纪正因为刍、稿税存在于整个两汉时期,故王充在其著作中发出了 “今量租、刍,何意?”的疑问①;《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汉官仪》 ,也有“田租、刍、 稿,以给经用”之语 汉代刍、稿税所不同于秦者有四:一为刍税出现了田刍和户刍的区分,其征收方式也产生 了按田亩与按户的差别;二为刍税重于稿税,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三为刍可以折稿充税 和以钱折纳,刍一石当稿二石;四为刍、稿税税率的增加其主要证据,就是 1973 年 9 月湖 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的第六号木牍,简文如下: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 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 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里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 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①③ 《汉书·贡禹传》 。

④ 《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损益》 ① 《后汉书·循吏·秦彭传》 ② 《续汉书·百官志》 ③ 《汉书·萧何传》 ④ 《汉书·贡禹传》 ① 《论衡·谢短》 据木牍内容,知为记录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情况的牍文记录的格式二里完全相 同,即先讲应征户刍若干,再讲应征田刍若干,总计应纳刍税额为若干;缴纳时规定以钱折纳 者若干,以刍当稿者若干,然后才得出当纳刍税的定数接着才讲应纳稿税若干,缴纳时规定 以刍当稿者若干,合计稿税若干以平里的情况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 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输刍输总额廿四石六斗九升;其田稿原额为二石二斗四升半, 加上以刍当稿者十二石,共计应纳稿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以稿上里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 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纳刍税总额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 原额为八斗三升,加上以刍当稿者二石,则应纳稿税二石八斗三升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与牍 文中所列数字无不契合因此,以刍当稿的折合比例是:刍一石折稿二石从上述平里、稿上 里的刍、稿税缴纳实况来看,清楚地反映出如下几个特征:(甲)刍税,已区分为户刍与田刍 两种类型这是在刍税的类别上不同于秦的第一个变化。

乙)刍税额重于稿税额,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如平里,刍税总额为三十一石多, 而稿税仅二石多;稿上里的刍税与稿税,则为十四石多与八斗多之比再以平里的刍税而言,3其中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仅四石多;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仅一石六斗多这都反映 出刍税重于稿税,户刍又重于田刍此不同于秦制之二丙)缴纳刍、稿税时,按里规定了以刍折钱和以刍当稿的完纳方式,刍一石当稿二石, 刍税折钱缴纳的数量同应纳刍税的总额成正比如平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 折钱缴纳者为八斗;稿上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仅为二斗此不 同于秦制之三丁)从征税对象来说,秦制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明显地都以土地的多少为征税的 对象和依据,但汉制,除田刍、田稿是按土地多少征收外,户刍应当是按户征收的,否则无以 区别于田刍 上述出土木牍,据裘锡圭考证,应为西汉景帝初年之物①由此可见,关于刍、稿税的上述一 系列变化,均发生于西汉前期史称文、景之治时期轻徭薄赋,而实则刍、稿税的加重即在此 时②① 摘自《文物》1974 年 7 期①详见《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 , 《文物》1974 年 7 期。

从史籍中,也可以看到以刍折成钱缴纳的情况 《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元年(公元 23 年)条注引《东观汉记》 ,载刘秀曾为其季父舂陵侯刘敞“讼逋租” ,为此他“诣大司马府,讼 地皇元年(公元 20 年)十二月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 农民拖欠的舂陵侯家的 “逋租”中,除粮食外,还有“刍、稿钱若干万” ,可见农民缴纳的地租中,也包括有刍、稿税, 而且二者都系以钱折纳然则缴纳给官府的刍、稿税,也必然是如此东汉后期新增的田亩附加税:“亩敛税钱”东汉桓帝延熹八年(公元 165 年)八月, “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 ”①这显然是按田 亩征收田租、刍、稿等税之外的又一项田亩附加税,只是其税率多少不明而已李贤认为这次 按亩税钱的附加税是“亩十钱也” ,他的根据大约是《后汉书·张让传》所载张让劝灵帝“今敛 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一事实则这里讲的,是灵帝增加按亩税钱之制的税率,即增 加部分为“亩税十钱” ,并不等于说桓帝始创“亩敛税钱”之制是亩税十钱以上,田租,刍、 稿税,亩敛税钱,都是以私有土地为课税基础的税目较之秦的同类税目,明显增加“亩敛税 钱”制,而刍、稿税的类别与征收办法变异更多。

口赋口赋 口赋(内含“算赋” 、 “口钱” ) 、更赋和献费,都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税目口赋,秦已有之,已见前述汉继承了秦的这一制度,刘邦于汉四年(公元前 203 年)八 月,正式宣布“初为算赋”②,即恢复了人口税中课之于成年人的算赋这里虽未提到“口钱” 征收之制,但据江陵凤凰山汉简,西汉文帝时的人口税征收中,除“算赋”外,还有“口钱” 的征收,而从高祖四年到文帝时期,史籍中并无再“为口钱”的记载,因此,知汉高祖四年 “初为算赋”之时,很可能同时恢复了口钱与算赋二者更值得注意者,整个西汉与东汉的史 籍,关于记载口钱与算赋并征者不少,却均无始创“口钱”之制的记载,这也反证“口钱”之 制早已存在,且历两汉而无变化特别是《汉仪注》谓口钱本为二十钱, “武帝时,加三钱以供 车骑马” ,足证武帝之前确已有“口钱”之征① 至于口钱、算赋的税率、用途与征税的年龄等,则颇为复杂以税率言,据《汉书》注及 《后汉书》注引《汉律》 、 《汉仪注》 、 《汉旧仪》和《说文解字·贝部》段注引《汉仪注》及王 充《论衡·谢短》等,知“口钱”又叫“头钱” ,系课之于七岁至十四岁的不服徭役的未成年男4女;“算赋”则为课之于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女的人头税。

② 详见高敏:《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的变化及其后果——读江陵汉简札记》 ① 《后汉书·桓帝纪》 ② 《汉书·高帝纪》 ① 参阅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 ,见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前者每人每年原纳税二十钱,至武帝时每人每年增加三钱,合计为二十三钱;后者每人每 年纳税一算,为钱一百二十文,故曰“算赋” 关于二者的用途,据《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 所引《汉仪注》 ,口钱二十三钱中, “二十钱,以食天子” ;“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也” 《说文》段注引《汉仪注》与此同但《汉旧仪》却载二者都是“以补车骑马”或“以给 车骑马” ,并无“口钱” 、 “算赋”在用途上的区分按秦制为“头会箕赋,输于少府”②,同汉 制之以“口钱”中的二十钱“以食天子”或“以供天子”者一致故以算赋“补车骑马” ,似为 汉代的新制证以江陵汉简五号木牍所载当利里的赋钱“定算”及分配情况,除以“赋钱”充 “吏俸”及上缴外,还有以赋钱“缮兵”的话,可见用赋钱供天子之经费及以补车骑马,都是 符合实际的关于“口钱”征收的年龄规定, 《汉仪注》及《汉旧仪》均以七岁至十四岁为征收 口钱的年龄标准;但《汉书·贡禹传》却作元帝之前“口钱”以三岁起征,到元帝时因接受贡 禹建议,才改为七岁起征。

同一系列史籍所载矛盾,因疑贡禹有误特别令人费解的,是算赋 的征收量问题在《史记》 、 《汉书》与《后汉书》中,均无每算为一百二十钱的记载算赋的 征收既以“算”计,则算赋的多少,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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