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面积控制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意见京平政发〔2005) 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妥善处理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 666号)和《北京市宅基 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 606号),结合我区实际 情况,确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面积控制标 准及有关补助费的意见如下: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 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幅度, 具体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补偿价格幅度内根据 被拆迁人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一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X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一)平谷镇辖区补偿价幅度为360—660元/戒二)马坊、峪口、马昌营、大兴庄、王辛庄、大华山、山东庄、南独乐河、东高村、夏各庄、金海湖十一个镇辖区补偿价幅度为240-540 7t/m2o(三)刘家店、镇罗营、熊儿寨、黄松峪四个乡镇辖区补偿价幅度 为 240—480 元/田2。
二、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一) 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 26 由(折合173平方米)二) 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 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三、 其他补偿标准(一)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每户超过0. 4 m的 部分按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旦按照 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按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但 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三)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 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 补偿、安置外,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 元至1050元给与一次性补助四)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搬迁补助费,但是,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五)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于不足部 分,按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附件: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览表-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览表乡镇名称区位补 偿价 (元Z0普通住房指导 价(元/简房屋重置 成新均价 (元/偷户均安置 面积(尚户均宅基地面积(ID)平谷镇36()- 6601250- 1750650120200王辛庄镇24()- 5401000- 1500600120200大兴庄镇240- 5401000- 150()600120200马昌营镇240- 5401000- 1500600120200东高村镇240- 5401000- 1500600120200夏各庄镇240- 5401000- 1500600120200山东庄镇240- 5401000- 1500600120200金海湖镇240- 5401000- 1500600120200翩贿口旗240- 5401000- 1500600120200马坊镇240- 5401000- 1500600120200峪口镇240- 5401000- 1500600120200大华山镇240- 5401000- 1500600120200刘家店镇240- 4801000- 1400600120200镇罗营镇240- 4801000- 1400600120200黄松峪乡240- 4801000- 1400600120200熊儿寨乡24()- 480100()- 1400600120200注:区位补偿价格幅度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公布或修改。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补贴 意见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26 H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