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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卡账户短信通知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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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卡账户短信通知服务协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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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卡账户短信通知服务协议第一条 定义信用联社银行卡账户短信通知服务是指客户所持有的在信用联社所辖网点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发生业务时由系统向客户所指定的发送短信通知的服务客户可在信用联社任一网点申请开通第二条 客户权利及义务1、客户申请开通银行卡账户短信通知服务时,表示本人接受并同意本协议内容,并保证提供的银行卡卡号、个人有效证件、号码等资料信息,均为真实、有效的2、银行卡账户短信通知服务开通以后,客户的银行卡发生业务时客户所指定的将收到短信通知因转借、转让或丢失移动而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均由客户自行负责3、客户同意支付由银行卡账户短信通知服务业务产生的服务费;该服务费为每月二元人民币,由系统在每月日终周期处理中统一从客户账户中扣除第三条 信用联社权利及义务1、信用联社在客户签约以后,只要客户银行卡账户发生业务,将向客户提供短信通知服务信用联社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变更、增加、减少或取消服务的内容;对变动的服务及内容,将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公告2、信用联社仅为客户提供业务发生后的短信通知服务,客户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我联社的服务费用3、联社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银行卡账户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等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信用社系统服务中断,以致影响客户时,信用联社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5、信用联社拥有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条款对办理本项业务的所有客户均有约束力;我联社对本协议修改的条款,将通过适当的渠道公告第四条 其他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联社业务规定和相关行业管理办法执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 信用联社在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协议3、 客户银行卡账户因挂失等原因造成账户状态不正常,影响服务时,我联社不承担责任;客户银行卡销户后,短信服务终止;银行卡挂失换卡后,需要重新签约开通4、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5、 本协议自客户开通银行卡业务短信通知起生效服务提供方:信用联社 服务接受方:(签章) (我已完全了解此协议并接受所有权利及义务)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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