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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结算纪律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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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结算纪律与责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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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结算纪律与责任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躲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单位、个人和银行根据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需根据所记载的事项担当票据责任 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需担当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需担当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 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担当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担当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担当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

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需担当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担当连带责任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区分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连续对持票人担当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担当清偿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担当责任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担当所产生的责任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担当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供应其他合法证明丢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担当责任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担当连带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根据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担当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根据《票据治理实施方法》和《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有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根据《票据治理实施方法》的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持卡人必需妥当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应按规定担当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担当透支金额的归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担当透支金额的归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丢失归还力量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担当透支金额的归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根据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担当责任 持卡人违反《支付结算方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展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支付结算方法》规定,将根本存款帐户以外的存款和销货款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支付结算方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根据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由其担当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担当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银行违反《支付结算方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忙持卡人将其根本存款帐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帐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帐户的;违反规定帮忙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根据规定担当赔偿责任;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准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担当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担当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根据《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丧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银行停顿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城乡集体全部制工业企业未经银行批准,擅自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帐户治理方法》开立和使用帐户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担当行政责任的惩罚,由中国人民银行托付商业银行执行 收款人或持票人托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根据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托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根据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金额但托收承付结算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根据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关规定担当责任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过失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淌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银行违反规定有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担当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银行违反《《支付结算方法》》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银行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应根据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银行违反规定有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银行违反《银行帐户治理方法》开立和治理帐户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作为中介机构经营结算业务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应根据《票据治理实施方法》的规定担当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违反《支付结算方法》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应根据《票据治理实施方法》的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邮电部门在传递票据、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过失而发生积压、丧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负责。

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有利用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欺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担当刑事责任情节稍微,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规定担当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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