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务院令第397号)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 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 企业申 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 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 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 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权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 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 位:1、 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 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 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 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 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 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矿山建设等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 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包括为石油天然 气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 件:(一)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 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 种操作规程;(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 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六)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取得《职业卫生许可证》;(九)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 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或授权 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料:(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的审核);(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 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 的检测检验;(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 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 料,包括验收合格文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附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 细则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 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