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对克拉克税的深入探讨

第***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7.18KB
约5页
文档ID:34052821
对克拉克税的深入探讨_第1页
1/5

对克拉克税的深入探讨齐伟(经济学院 经济学专业 1211492)摘要:经济社会不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正确的、充分的显示个人对公共物品的偏好,政府便不能在完全排除“免费搭车者”行为情况下,合理决定公共财政规模克拉克税为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理论增加了新的内容,然而克拉克税是否存在缺陷和不足?克拉克税又是否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发展?本文中笔者就克拉克税进行深入探讨,试图得到对克拉克税有全新的理解关键字:克拉克税;公共物品;税收;公平一、理论准备在对克拉克税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基本理论概念,以为我们后面对克拉克税的深入探讨奠定理论基础一)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 ,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二)搭便车现象所谓“搭便车现象”是指某种事情产生了正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

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比如一个人在院子里点烟花给自己欣赏,但放烟花的同时不但给他带来了快乐也给他周围在看烟花的人带来了快乐,而周围的这些人却不需要为此付出成本,这就产生了正外部性,又叫搭便车,即周围的人搭了这个人放烟花的” 便车” 三)公共物品最优供给理论公共物品最优供给理论可以简单表述为:经济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达到这样的一点,在此点,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边际技术转换率(MRT)应该等于社会成员对此两类物品消费的边际替代率(MRS) 由上述知识不难理解,搭便车现象往往会使得市场失灵,从而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效率遭受损失尤其是对于需要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而言,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对于提供公共物品形成了无形的阻力因为经济社会不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会正确的、充分的显示个人对公共物品的偏好,政府便不能在完全排除“免费搭便车者”的行为情况下,合理决定公共财政的规模二、克拉克税的引入在政府应该如何根据社会成员对于公共物品的不同偏好确定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规模的问题上,瑞典著名经济学家埃里克·罗伯特·林达尔提出的“林达尔均衡”给出了解决方案。

但该方案有个前提条件难以实现,即消费者——“纳税人”能够表露其对公共产品的真是偏好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社会中广泛存在搭便车现象,从而隐瞒或扭曲了自己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显示,针对这一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给出了自己独特的解决方案,即克拉克税我们首先举例对克拉克机制进行一下解读假设一个有三个研究生的宿舍中,有A、 B、C 三人,他们准备合伙购买一台电视机电视机价值 300 美元,假定 A、B 都愿意支付 50 美元, C 则愿意支付 250 美元,因为 C 更有钱也更愿意看电视这样一来就有了 350美元,收入超过支出,可以购买可是如何知道每一个人的真实评价呢?假定让三个人平均分担 300 美元的购买费用,也就是说每人支付 100 美元之后要求每一个人报告自己的效用,当然是用克拉克机制来进行约束1)三个人报告的各自效用减去每人必须承担的成本,就是每人的净效用;(2)三个净效用加起来,如果是正值,就表明电视可以购买,否则就不购买;(3)寻找说谎的人加以征税,假如先找到 A,把 A 报告的自己的效用加上 B、C的净效用之和,若改变了总净效用的符号,那么就意味着 A 转嫁了成本,就要对 A 征税,这就是所谓的克拉克税。

三、对克拉克税的深入探讨(一)发现克拉克税的不足之处首先,克拉克税的定义中存在不完善之处,即关键人物可能不纳税具体引例笔者会在下文中证明其次,克拉克税虽然有效避免了社会成员虚报自己的支付意愿,但是存在不公平的现象除了对关键人物征收克拉克税外,对于其他的社会成员,征收的公共物品税都是相同的,即公共物品价格除以征税的总人数,这样对于公共物品支付意愿高的和对于公共物品支付意愿低的都征收相同的税收,其净效益不同,存在不公平现象笔者思考是否可以改进克拉克税,使得既保留原克拉克税对于社会成员说真话的正向激励作用,又使得征收的公共物品税变得公平最后,克拉克税在现实中得到应用的可行性较小,只是停留在理论高度,难以实际操作执行笔者在下文中会进行详尽的分析进行阐述二)定义问题假设下述情景:假设一个有三个研究生的宿舍中,有 A、B、C 三人,他们准备合伙购买一台电视机电视机价值 300 美元,A 的支付意愿为 80 美元, B 的支付意愿为 110 美元,C 的支付意愿为 200 美元,思考谁是关键人物,谁该缴纳克拉克税在范里安的微经现代观点(中文版)中,关键人物是这样定义的:“……这样一些人,他们的评价值会使总的评价值发生大于或小于公共物品成本的变化” ,A 显然不是关键人物,因为 B、C 对于公共物品的总评价已经超过了公共物品的成本,而 B 是关键人物,因为 A、C 对于公共物品的总评价为 280 美元,公共物品不被提供,而 B 的加入则使得对于公共物品的总评价超过了300,故公共物品被提供,B 的加入使得总的评价值发生大于或小于公共物品成本的变化,故 B 是关键人物,同理可以分析 C,显见 C 也是关键人物。

下面分析谁该交纳克拉克税,根据克拉克税的定义,如果某个人 j 的净值的加入使得其他人的净值和变号(即加入前小于零,加入后大于零,反之则反) ,则第 j 个人必须缴纳的的克拉克税等于其他人净值和的绝对值A 的效益净值为负的 20,B 的效益净值为 10,C 的效益净值为 100,此时无论 B的加入与否,效益净值之和总为正值,故 B 无需缴纳克拉克税,而 C 加入前 A、B 的效益净值之和为负值,加入后 A、B、C 的效益净值之和为正值,符号发生了改变,故 C 需要缴纳克拉克税,缴纳的数值为 10 美元此例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即 B 虽然为关键人物,但B 却无需缴纳克拉克税既然 B 为关键人物但 B 无需缴纳克拉克税,也就说明关键人物不一定都要缴纳克拉克税,那么关键人物的范围就有缩小的必要,不然关键人物和克拉克税二者的定义便存在矛盾的地方,二者的理想关系应该是关键人物必交克拉克税,克拉克税必是关键人物,否则在征税时需要先找寻到关键人物,还要去除掉无需征税的关键人物,才能确定该向谁征收克拉克税,这样无非增加了克拉克税征收时的复杂程度,效率也会降低三)公平问题先假定政府征收公共物品税的原则假设 A 对公共物品 G 的支付意愿为 X,B 对公共物品 G 的支付意愿为 Y,C 对公共物品 G 的支付意愿为 Z,公共物品价值为 P,则倘若X+Y+Z>P,则应该提供公共物品,政府要对 A、B、C 征税,对 A 应征税 ,对 B 应𝑋𝑋+𝑌+𝑍×𝑃征税 ,对 C 应征税 ,这样征税的原因是十分公平。

所谓公平,即对公𝑌𝑋+𝑌+𝑍×𝑃 𝑍𝑋+𝑌+𝑍×𝑃共物品支付意愿高的社会成员应该承担更多的公共物品税,相反,对公共物品支付意愿低的社会成员应该承担较少的公共物品税,而对于公共物品支付意愿为零或为负的社会成员,应该承担零税负或应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根据上述公平的定义,显然本段开头假定的征收公共物品税的方式符合公平的原则但仅仅是公平的征税方式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法正确辨别社会成员是否真实说出自己的支付意愿,因而要与克拉克税进行结合,笔者在下文就此进行展开分析,论证公平的征税方式与克拉克税能否完美的结合,从而起到对克拉克税进行改进的目的结合的方式为:克拉克税要求一开始将公共物品的价格除以征收公共物品税的人数,平均分摊给每一个纳税者,结合公平的征税方式后,这种分摊的税负只是形式上的分摊,即名义上分摊,实际上要根据社会成员的实际支付意愿而对公共物品税进行征收倘若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的支付意愿之和小于公共物品的价格,则不征收任何税,倘若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的支付意愿之和大于公共物品的价格,则在对关键人物征收克拉克税后,对所有成员按照公平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援引上文中所提到的公共物品“电视机”的例子为例。

在理想情况下,A、B、C 三人均真实显示自己的偏好,此时 C 为关键人物,因为 C 的加入改变了净效用的符号,此时应对C 征收等于 A、 B 净效用之和的克拉克税,即 100 美元克拉克税现在分析 A 有没有说谎的正向激励对于 A 而言,如果在向政府提供自己对于公共物品的支付意愿时说谎,降低自己的真实支付意愿,例如从 50 降低到 10,此时政府在对社会成员征收税收时,理应对支付意愿较低的成员征收较低的税收,而此时 A 的净效用为-90,此时关键人物仍然是 C,故 A 仍然不用支付克拉克税,而且政府征收用来购买公共物品的税收时 A 由于自己提供的支付意愿较低,因而所支付的税收较低,故 A 有说谎降低自己真实的支付意愿的正向激励将上述例子用一般数据进行描绘,则有 X+Y+Z>P,X+Z > ,Y+Z> ,X+YP, +Z> ,Y+Z> , +Y𝑃3‒( 𝑌+𝑍‒2𝑃3) 𝑋‒ 𝑋'𝑋'+𝑌+𝑍×𝑃,故 A 的效用得到了提升,故 A 有说谎而降低自己支付意愿的正向激励𝑋'𝑋'+𝑌+𝑍0故 A 有说谎的正向激励,但同时会担心自己将自己的支付意愿说谎说的太低接下来分析关键人物 C 是否有说谎的正向激励。

在 C 真实表达自己的支付意愿时,要支付 100 元的克拉克税,虽然扣除克拉克税后,C 的净效用为 150,仍为正,但考虑到因为C 对公共物品的支付意愿最高,还要承担较高的政府为提供公共物品而征收的税收倘若C 说谎从而降低自己的支付意愿,假设 C 仍为关键人物,即仍需交纳克拉克税,由于 A、B均真实提供自己的支付意愿,故克拉克税的数值不变,但由于 C 说谎而降低了自己的支付意愿,故对 C 征收的公共物品税将降低,C 的净效益应该提高,则 C 有说谎的正向激励,那 C 说谎是否也有下界呢?我们仍采取上述一般数据进行分析:X、Y、Z 仍满足上述四个基本不等关系式,即 C 为关键人物此时 C 需要交纳克拉克税 ,同时由于总支付意愿大于公共物品价格,2𝑃3‒𝑋‒𝑌故政府需征收公共物品税,C 需要交纳 的公共物品税故考虑到公共物品税后𝑍𝑋+𝑌+𝑍×𝑃A 的净效益变为 倘若 C 说谎,将自己的支付意愿降低,致𝑍‒(2𝑃3‒𝑋‒𝑌) ‒ 𝑍𝑋+𝑌+𝑍×𝑃使 C 不再是关键人物,此时三个人的总支付意愿小于公共物品价格,政府无需提供公共物品你,也无需征收公共物品税,那么 C 无需支付克拉克税,也无需支付公共物品税,A 的总效益变为零,因为无法享受到公共物品带来的效益。

所以对于 C 而言,情况和 A 类似,有说谎降低自己支付意愿的正向激励,但同时担心将自己的支付意愿说的太低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使向 A、B、C 征收克拉克税,采取公平的征收公共物品税的方式,A、B、C 说谎的正向激励仍然存在,证明这两种机制的结合存在漏洞故公平的征收公共物品税与克拉克税难以相互结合,笔者分析这也是为何克拉克税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之一四)实际应用问题上述分析只是局限于三个人的情景,实际现实要比例子复杂的多首先,要收集每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支付意愿,这就面临一个巨大的问题,即所需要收集的数据十分庞大繁杂,因为社会中的人数太多,显而易见向每个社会成员收集他们对于公用物品的支付意愿是不现实的;其次,倘若选取一部分社会成员作为代表,则不同行业或不同收入水平上所需采集的样本的比例又十分难确定,因为要考虑到不同行业或不同收入水平上居民的人口比例,考虑该项公共物品的主要受益对象是谁,还要考虑许许多多复杂的因素,而且该比例一般由政府部门制定,而制定的。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