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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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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 汪渊智 山西大学法学院 教授 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 汪渊智 山西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民法 内容提要: 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在资本主义自由竞 争时期其规范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但在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后,民法 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出现了一些不足 民法局限性的实质是市场缺陷在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种表现而已 为了消除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 的缺陷,民法进行了自我修正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 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 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 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 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 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 由此可见,民法的 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 法 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 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 2 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

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 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 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 所有权神圣为 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 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 主要表现 在: 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 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 财富、 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 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 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 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 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 根本手段 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 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 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 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 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 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

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 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 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 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 3 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 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 社会控制形式 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 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 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 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 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 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 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 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 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 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 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 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 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 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 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 4 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 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 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 从表 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 地位和人格 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 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 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 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 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 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 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 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 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 市场经济是商品 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 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 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 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 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 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 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 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5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 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 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 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 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 4 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 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 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 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 的不稳定 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 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 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 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 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 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 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 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 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 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 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 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 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 6 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 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 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 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 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 现。

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 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 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 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 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 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 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 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 度 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 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 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 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 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 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 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 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 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 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 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 7 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 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 弘扬 但到了 19 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 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 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 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 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 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 经济理论,13 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 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 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尤其在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 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 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 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 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 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四)民法的任意主义的调节方式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

民 法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过用任意性规范来规定各民事 主体权利义务,保护民事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微观经济运行的个 体入手来调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也可以说民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 运用非强制性规范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的 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和自由 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这时的市 场行为主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市场处于其应然的状态所以民法 8 是以市场的应然状态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以保证市场在其应然状态 下自发地正常运行为目的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 由放任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现 象的出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应然状态与其实然状 态的差距拉大 在这种情况下以从微观角度运用非强制规范的调节手 段和以维护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行运作为目的的民法已经不能完 全充分地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当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严重危 及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时,就必须运用国家之手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 行指导和调控,同时对市场的自由和放任进行规制以克服由此引发的 危及经济活动的现象由此可见,民法的调节市场运行的方法和目的 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运行的无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虽然民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 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以保证市场机制的配置作 用的正常发挥为己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的发挥仍然需 要民法的保障 这就要求民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身作 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开始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这个时期各资本 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爆发、两极分化的 加剧和在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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