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责任单位:房屋土地权属处 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57号令);3、《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3号 市房办字(1988)111号)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每建筑平方米0.3元收费标准依据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审批步骤: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初始登记1、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5、房屋竣工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6、立项批复(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8、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转移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买卖契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3、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协议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9、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0、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初审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复审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四、核准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六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告知工作标准:1、 制发的证件完整、正确、有效;2、 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