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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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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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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一、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二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四、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六、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第三条 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八)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九)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十) 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十一) 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十二)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十三) 被保险人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四) 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五) 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十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七)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八)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二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在扣除手续费后,转账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第四条 指定或认可医院的适用:一、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二、若因指定或认可医院条件限制需到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者,必须经原治疗医院证明,并报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三、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首次急诊治疗,可以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但后续治疗必须到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四、若上述指定和认可医院有不正当收费行为或违反当地政府医疗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者,本公司有权取消该医院的指定或认可医院资格并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五条 外配药被保险人在进行住院治疗时不允许外配药,若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没有处方所开药物,在得到该医院住院办公室、医务科或其它相同职能部门的签章认可后,可外配药第六条 受益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病理报告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在职人员离职或其它原因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自该职员离职之日起丧失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投保人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或低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年龄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二、附加团体门诊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第二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每次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所致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每次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门诊治疗的,等待期为15天。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门诊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门诊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三、若门诊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四、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五、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第三条 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四、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十、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十一、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十二、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十三、被保险人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四、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五、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在扣除手续费后,转账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第四条 指定或认可医院的适用一、指定或认可医院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二、若因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条件限制需到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者,必须经原治疗医院证明,并报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三、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首次门诊急诊治疗,可以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但后续治疗必须到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四、若上述指定或认可医院有不正当收费行为或违反当地政府医疗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者,本公司有权取消该医院的指定或认可医院资格并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五条 外配药被保险人在进行门诊治疗时不允许外配药,若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没有处方所开药物,在得到该医院门诊办公室、医务科或其它相同职能部门的签章认可后,可外配药第六条 受益人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病历、病理报告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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