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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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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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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 10 条;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63 条;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8 号)二、申报材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在建工程抵押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5.抵押物清单;6.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7.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变更、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发生变化、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因抵押权顺位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后顺位抵押权人提高其抵押顺位的,还要提供前顺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单位另需提供资料:1.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2.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三、审批流程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到房地局办证窗口受理、初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四、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7 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一)登记费住宅 80 元/套,非住宅 550 元/套二)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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