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业主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信息系统工程总承建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信息系统工程分承建单位的资质认定权 (3)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建设目标,设计、实施、验收 阶段的各项计划、方案和要求等,向业主单位的建议权; (4)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并根据 业主单位实际需求的变化或技术发展变化自主向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建议, 并向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 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单位的同意; (5)审核承建单位的提交的工程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工程阶段性测 试验收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工程实施计划、工程验收计划及 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单位提出 建议,并向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 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单位的同意; (6)信息系统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 当事先向业主单位报告; (7)征得业主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 应当事先向业主单位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 向业主单位做出书面报告 (8)信息系统工程上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材料和工程实施质量的检验 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软件、硬件设备和材料, 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流程,不安 全的工程实施方法,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 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 或超过信息系统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信息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 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 认,业主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建单位对所提交的各种资料,包括工程计划、 设计方案、报告等进行解释 (12)监理单位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监理人员进入现场的工作时 间和非现场工作时间 (13)监理工作验收:在约定的监理付款时间点,业主应组织对监理服务 的阶段验收,监理应提供阶段所需文件,监理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应 予验收合格,并支付阶段付款。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满,业主应组织对监 理合同服务期的总体验收,监理单位应提供监理总结报告,监理按合同约定提 供了相应服务,应予验收合格,并支付监理结算款由于非监理原因导致工程 项目拖延、延误,不应影响工程验收 (14)调解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业主单位书面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建单位合同规定 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单位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单位批准时,监理单位 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建单位人员工 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 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 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 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 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单位的权利业主单位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有选定工程承建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有对信息系统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建设目标,设 计、实施、验收阶段的各项计划、方案和要求等的认定权和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业主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监理业务范 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业主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 承建单位串通给业主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