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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校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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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校学生会章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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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校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西南大学学生委员会,简称西南大学学生会西南大学学生会是在西南大学党总支和校团委领导下的全校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本会欢迎来自其他方面的指导和调动,并注意协同研究生会开展工作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刻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六)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二章 会员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大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工作运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第九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然取消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常委会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党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

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六)修改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西南大学学生会全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 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 召开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 并监督实施;(三)选举常委会;(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由校学生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全校学生委员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召集全校学生会会议;(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并产生主席团;(四)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六)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负责人,学生会成员和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及各位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常主席团大会议主席团会议或主席团扩大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人事部、办公室、学习部、项目部、生活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国旗班、外联部、项目部、体育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委会对本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常委会卸职由学生委员会选举增补,各部部长卸职可向常委会推荐下任候选人,由常委会任命第四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校学生委员会 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二)选举院(系)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苦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系)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并任命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 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 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院(系)德育工作组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会常委会或各院(系)学生会讨论决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西南大学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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