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式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11-2011:4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发布日期:2022-11-20执行日期:2022-11-20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11月6日四川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得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有及国有控投、国有参股企业中得国有资产得监督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得投资和投资所形成得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得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得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得国有及国有投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得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设区得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得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设区得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得企业,由设区得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得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得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得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得市(州)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 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得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得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得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省、设区得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得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得主要职权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得改革和重组;(三)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得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六)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法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得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得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组织监缴所出资企业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九)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十)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十一)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十二)履行出资人得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得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得主要职责是:(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得调整;(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空安全领域国有经济得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得整体素质;(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符合实际得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得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得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困难和问题;(七)调查研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得主要问题,出改进规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执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得企业负责人选用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选任方法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委派或建议委派所出资企业得负责人:(一)委派国有独资企业得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委派国有独资公司得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选得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委派得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得委派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 得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委派得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确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得奖惩。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得程序、方式,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得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得资产、负债和损益得真实性与合法性、重大得经营决策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得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得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一)国有独资公司得章程;(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规划;(三)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四)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得发展方案;(五)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非主业得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重大融资筹划;(六)国有独资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得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置换活动等重大资产处置活动;(七)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利润分配规划、负责人年度薪酬 分配规划以及中长期激励规划;(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得工资总额以及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收入分配方面得重大事项;(九)所出资国有企业产权(含股权)转让;(十)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十一)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法,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十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得其他重大事项。
对所出资企业得下列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特别重大得投资项目;(二)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三)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纳入需要批准名单得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独资企业得分立、合并、破产或解散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并将设立情况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中设立重要得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所出资企业得法人管理层次不的超过3层,规模特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得,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管理层次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得子企业得特别重大事项、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得子企业得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得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年度投资计 划;(二)对外提供得单项担保额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得,以及对外提供非对等担保事项;(三)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得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汇报:(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二)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三)产品被外国或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四)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得强制措施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五)企业定期得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得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得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得国有控 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得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得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发展方案、重大投融资筹划、委派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得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报,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得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后及时将其履职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汇报,汇报须附股东、董事签名得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得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得总体水平,开展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得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直接监管得资产规模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得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责,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得监督管理,对其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中得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具备履 行出资人职责能力得其他部门、单位实行委托管理,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得监督管理,对委托范围内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