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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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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三同时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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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三同时三同时” ” 制度制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黄文升黄文升 2010.3.182010.3.18內容提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审批 • 两个重要问题 • 重要的两部法律法规和七个文件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规 定(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的;……警标、设备、检测、劳保、安标、淘汰九项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 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 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 可证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 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 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 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 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 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 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 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 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 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 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 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 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 形式答复。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 构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 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 合格的意见,并书面形式答复 安全设施12个方面:矿井通风、粉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 治、瓦斯抽放、防灭火、防治水、提升、运 输、电气、安全监控、安全检测、其它审查、验收标准2008年重新规定(AQ1055-2008); 审查、验收报告书2002年有专门格式; 审查、验收表2003年也有规定.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批复 (一)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首先,接受煤矿委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可行性研 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以及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设计,主要内容符合国家 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 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 [2002]65号)的要求二)申请审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1.煤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 ,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应 当提交如下资料: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申请表; ②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 ③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④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⑤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设计任务委托书;⑥井田地质勘探报告评审、备案材料;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受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报程 序合法、资料齐全,正式受理4.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了解情况、查处违 法行为5.组织审查成立审查组,由专家组和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组成专题会议:听取建设、勘查、评价、设计 单位的汇报,专家组提出分章审查意见,煤监 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质疑、沟通等审查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6.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 书》7.煤监机构依据审查意见下达修改意见 文8.相关单位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9.建设单位将修改后设计上报煤监机构 10.煤监机构依据修改后的设计再进行核 查批复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审批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 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向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 验收,应当提交的资料:①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③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④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⑤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 料;⑥联合试运转报告; 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⑧各类图纸(全套);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初步审 查,如果申报程序合法、资料齐全,正式受理4.现场组织验收成立验收组,由专家组和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有关部门组成专题会议:宣布专家组成立、分工,听取建设、评价 、设计、监理单位汇报,井上下现场检查,质疑、交流验收标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5.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报 告书》6.依据验收意见下达整改意见文、下达 文书7.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复查,确认整 改是不是合格9.批复• 四、两个重要问题 •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有关规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 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 )文件精神 •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 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 实现安全监察关口前移 • 1.大型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前必须进行安全核准 。

2.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核准应提交以下资料• 经评审、备案的井田地质勘查报告; • 划定井田范围文件; •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 • 建设单位名称预核准文件;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业绩报告(省级煤炭部门书面证明 ) •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 •勘查程度: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经评审备案; •安全条件:瓦斯、水、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 等是否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要求予以查明; •安全措施: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是否具备防治各种灾害能力; •矿井瓦斯:CH4、N2-CH4、CO2≥5m3/t的井田,勘探阶段每个主采煤层 应增补5个以上瓦斯煤样点,并测瓦斯参数;局部瓦斯富集≥10m3/t 按高瓦斯矿设计;突出危险性煤层、突出参数超标且邻有突出矿的按 突出矿设计; •建设规模:新建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层的应在45-500万吨/ 年、采面不超过2个(不含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高瓦斯小于 800万吨/年,低瓦斯小于15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改后规模不得高 于以上同类新建矿设计生产能力; •开采范围:新建矿第一水平≤1000米,改扩建≤1200米; •建设单位:要具备相应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 事故的一年不得申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三年不得申报; •周边情况:矿井、采空区,井田内不得有矿山。

• (二)安全条件的查明程度 • 《煤炭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 2005,2005.9.14建设部公告第371号, 2006.1.1实施) • 2.1.1 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 报告进行 •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 告进行 • 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 出评价• 2.1.1 条文说明 • 地质勘查报告是编制矿井预可研、可研和初步 设计的基础资料及基本依据 • 评价三个方面: • 一是勘探程度及资源可靠性是否达到地质勘查规范要 求和工程咨询文件编制的需要 • 二是开采条件(包括构造、水文、煤层、煤质、开采 技术条件等)是否满足工程咨询要求的深度和广度 • 三是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划分是否准确 • 提出补充地质勘查的意见 • 勘查投资占建设项目的10﹪ ,但是给建设项目带来的 风险是90﹪• 不仅只是查明煤层产状,还必须高度重视开采技术 条件的查明程度 • 水、瓦斯情况是勘查重点 • 三维地震、井筒检查孔、抽水实验、瓦斯参数测定 和涌出量预测等都是补充勘查手段 • 五、重要的两部法律法规和七个文件 • 《矿产资源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家煤监局2006年54、1039号,2007年43、44号文 件,2009年157、146号;省政府办公厅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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