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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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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的事由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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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产权法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商标侵权抗辩的事由商标侵权抗辩的事由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一、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一、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第一, 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第二,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二、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二、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一)通用名称的认定 区分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关键是功能区分:赢了网 法律咨询 其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还是区分相同商品来源,认定通用名称要把握如下几点:1、在先权问题;2、使用者是否为恶意:实践中考察名称是否为突出实用;3、判决商标侵权是否会造成双方巨大利益失衡;4、相关行业协会态度;5、相关公众: 是否为相关公众即相关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都需要使用的产品名称;6、通用名称是否 在使用中出现第二含义即具备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如果有一个企业长期使用的某个商品 和服务的专用名称,尽管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范围, 但是经过长期使用,产生所谓的第二含义,或者说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符合了商标注册的条件,就可能被核准注册;赢了网 法律咨询 7、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产品或 商品目录、 《国家药典》中规定的产品名称(二)通用名称抗辩具体理由:1、通用名称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2、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地域范围广泛 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 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商标争议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撤销“兰 贵人”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裁定。

法院认为:万昌茶场标题为“椰仙兰贵人———藏不住 的美丽”的广告中提到, “椰仙兰贵人”茶属于多种具有保健功效植物拼配而成的现代茶 饮,该证据显示了万昌茶场将“椰仙”作为区别他人生产的如康加牌、致合牌“兰贵人” 茶的标识来使用,万昌茶场未对此事作出合理解释如按万昌茶场所称, “椰仙兰贵人” 是标识,其茶品名称便不得而知,故可以认定万昌茶场也系将“兰贵人”作为茶的品名使用赢了网 法律咨询 法院还认为, “兰贵人”茶品的流通地域范围明确在福建、广东、广西、云南、海南 等五省,且以这五省为主,并非全国但对通用名称广泛性事实的认定不能脱离事物发展 的本源, “兰贵人”茶品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茶品,发端于台湾及福建,流行于南方特别 是沿海诸省, 符合其自有的流传特性, 这与“兰贵人”茶品与生俱来的地方性特色相关联, “兰贵人”因而在沿海各省获得广泛认可,且时间持续已达八九年,本身就说明了这一名 称存在的持久性及使用的广泛性据此,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南方五省茶叶行业使用“兰贵人”情况满足了其广泛性的事实构成,虽未及全国,但属于至少南方五省茶叶行业普遍共 同使用的茶品名称。

3、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构成正当使用 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华都酿酒食品工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汇成公司系“甑流”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 33 类“含酒精的饮料 (啤酒除外)” 被告华都公司擅自将与“甑流”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称为“北京甑流酒” ,并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汇成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6 日提起本案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赢了网 法律咨询 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明,净流(或称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通行于北京乃至 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汇成公司虽对“甑流”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甑流”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 华都公司为说明产品的性质及特点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样属于正当使用,这种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注册商标含有商品通用名称,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他人使用该商品通用名称,是否 侵犯该商标的专用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观点是,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4、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木糖醇无糖口香糖构成对自己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 “木糖醇”是一种甜味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木糖醇”这种商品所具有的通用名称,消费者对“木糖醇”的理解仍是“木糖赢了网 法律咨询 醇”系一种甜味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并不是乐天公司经营的“乐天牌” “木糖醇无糖 口香糖”商品特有的名称而好丽友公司在自己制造的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上加注的“好丽 友牌”及其三条色带标志与乐天公司的“乐天牌”及其三条色带标志是不同的, 具有识别性,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法院分析中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和无糖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木糖醇”并列使用的两个标识,消费者能否将其区别开来。

三、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三、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我国注意义务我国《《商标法商标法》》第第 56 条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条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外贸“贴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其中有“不知道”即主管无过错那么, “不知”如何来确定?司法实践中, 对于“不知”通常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否能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自己销售侵权商品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即如销售商能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赢了网 法律咨询 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上述“正常人标准”不能误解为“普通人标准” ,一般来说,法庭只考虑一个业内的正常人应当怎样做,而非一般的普通人实际是怎样做的。

“合理”的注意义务判断,一般基于法官的理性、内心确认,依照现有经验、 生活常识,结合损害发生的概率、严重程度、排除损害风险的困难程度、被告行为的可能意图、被告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四、特殊贴牌加工抗辩四、特殊贴牌加工抗辩国外权利人委托国内企业代加工后直接出口国外举个例子,中国企业 A 在中国申请注册了某商标,B 国企业 B 在 B 国申请了同样的商 标,即 A、B 企业在各自国家分属相同商标的权利人B 之后授权国内企业 C 生产带有该商标的产品,之后直接销售到 B 国,而没有任何在中国市场流通的行为本案例涉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即在一个国家申请的商标只能在这个国家区域内 受到保护但具体到上述案件,工商局一旦接受举报或发现生产就查处,海关肯定会禁止 出口甚至扣押、没收,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各地法院观点不同福建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 北京法院也认为不构成侵权,但是浙江法院就认定是侵权 我们讲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来源,只有构成消费者混淆,才构成侵权既然 国内企业只是加工,没有在国内销售、流通,就当然不会导致国内消赢了网 法律咨询 费者混淆,当然不构成侵权。

所以,本案例在理论是不构成侵权,但实践中工商、海关、公安都有可能认定侵权查处五、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五、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 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生产厂家及厂址的,不应按照商标 侵权行为处理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 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 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 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

对于原告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企业字号、变更字号的诉求, 一般来讲, 企赢了网 法律咨询 业字号如已经连续使用超过 5 年,则具备了市场稳定性, 一般不宜支持撤销、变更诉求同时,应当区分权利取得行为和权利行使行为权利的授予是否合法属于相关 法定机关的行政职权,消除由行政授权而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冲突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 对于要求确认某申请或注册行为违法及要求撤销或无效某项行政授予的权利的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因行使权利而引发的行为层面的 权利冲突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对权利的行使作出 规范或限制或禁止 同时,在处理标识类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时,虽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 争,但双方标识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混淆误认的,法院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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