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评审员资格管理办法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评审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GB/T 13391—2000《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国家标准,使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等级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全国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的评审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酒家酒店等级评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资格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认定,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获得评审员资格证书并经全国或地方等级评定机构聘任,可参加国家级酒家酒店分等定级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各地方等级评定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用的评审员资格实施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等效学历; 2. 应是从事酒家酒店行业管理或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或业务技术人员; 3. 具有比较丰富的酒家酒店管理知识、经营经验或实践操作能力; 4.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5. 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 6. 全面掌握《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及其评分细则; 7. 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8.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独立工作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9. 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参加和胜任评审工作。
参加现场评审,年龄在 65岁以内 第七条第七条 评审员资格的认定程序: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的等级评定机构共同负责推荐评审员,报全国评委会办公室;为方便各省委派评审员开展工作,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推荐的评审员应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 级别评审员评审经历要求 评审员分为三个级别:实习评审员、注册评审员、高级注册评审员; 22.1 实习评审员 被推荐的人员应参加由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统一考试 2.2 注册评审员 取得实习评审员资格后,经过三次现场审核,可提出晋级申请办公室根据其现场审核能力和企业的评价意见以及见证人或组长的评价报告,符合条件可批准成为注册评审员; 2.3 高级注册评审员 在获得注册评审员资格后,至少担任五次评审组长或过三家以上企业编写质量管理文件,可申请转为高级注册评审员; 3. 各级别评审员不应对同一个企业进行咨询和现场评审 第八条第八条 评审员资格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后,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查和培训合格者,可继续担任评审员 第九条第九条 所有评审员有义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 应遵纪守法、敬业诚信、科学公正; 2. 应不断努力的提高评审技能和信誉; 3. 为保证等级评定工作的公正性,评审员应严格遵守等级评定工作有关的规定,保守企业商业机密,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和纪念品; 4. 评审员应服从安排,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工作,努力为企业服务,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
第十条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者,暂停或取消评审员资格: 1. 在评审工作中,不公正对待受审核方(包括恶意传播错误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 ,并受到企业投诉,影响审核信誉; 2. 经证实,与受审核方有利益关系,导致评审结果失实; 3. 经查实,收取受审核方的礼品、礼金和纪念品,并造成不良影响 在任何情况下,评审员不得损害全国评委会的声誉,对违背本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时应给予充分的合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评审员资格证书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颁发,并建立评审员档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