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职业学院江苏旅游文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模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职业学院江苏旅游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学术建设,促进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的发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研究院学术方针和学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和发展研究院内外的学术活动,提高研究院的学术水平第三条 委员会遵循研究院的发展规划,依据实际需要设立学术专业委员会,制定专业领域内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学术研究计划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学术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合作第二章 组成和职责第五条 委员会由学术领域内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研究院部分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研究院学术方针和学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二)制定研究院的学术规划和发展规划;(三)推动学科建设,审批研究院的学科设置计划;(四)听取并审议学术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五)组织或参与学术研究项目,组织或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六)评审研究院内部的学术成果和学术奖励;(七)发布研究院的学术成果,提高研究院的学术声誉和知名度;(八)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七条 委员会设有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研究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研究院副院长、学术专家学者等担任第八条 主任委员具体职责如下:(一)主持委员会全局工作;(二)召集委员会会议,制定会议议程;(三)拟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四)审批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和决策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具体职责如下:(一)协助主任委员推动学术建设工作;(二)主持和参与相关学术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三)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其他工作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保密与学术研究有关的信息,不泄露涉及他人的机密和隐私信息第三章 选举与任期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由研究院院长根据相关职务、学术水平、工作绩效等条件综合评定推荐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是从学术领域内的著名专家学者中选聘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命由研究院院长签署任命书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可继续推荐、选聘,但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院长或主任委员另有事项需要时可向委员发出征集意见或召开专门委员会议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或者经过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及时向院长和学术专业委员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第十八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循委员会的学术方针和政策,负责本专业领域内的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第十九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委员会要求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评价和指导意见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学术评审制度,制定学术评审标准和程序,对研究院内部的学术成果和学术奖励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委员会书面请假,离开委员会时应当向主任委员提交请假证明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需修改,应当由研究院院长提出建议,经研究院领导同意后修改修改经过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生效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