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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全文]《法国民法典》(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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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全文]《法国民法典》第五篇:《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探析(王云霞) 《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探析 王云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22-4-28 [摘 要] 近年来,有些学者对《法国民法典》创造的神话提出了质疑本文将该法典置于历史大背景中去考察其时代精神,并对这些质疑加以评析认为,《法国民法典》是在充分继承和借鉴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大革命的精神和理性主义的追求而制定的,从形式到内容都体现了时代的需求,并且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 法国民法典 革命 传统 发展 《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个年头了在这200 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1]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然而近些年也有部分学者对这部法典所创造的神话表示了怀疑,认为法典仅仅继承了传统的私法概念,并未重写有关财产、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所谓支撑整部法典的“三大支柱”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只不过是19世纪的学者对法典所作的解释。

[2]这些质疑立刻引起中国法学界的关注和共鸣,使得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原本就已经存在的过分倚重《德国民法典》而轻视《法国民法典》现象更加变本加厉 那么,对于一部经历了200年风风雨雨的法典,我们究竟应该怎样来评价它呢?本文试图将《法国民法典》置于历史大背景中进行考察,通过对《法国民法典》与革命、传统和发展关系的分析,揭示这部法典是如何适应时代的需求而成长变化的 一、革命与《法国民法典》 大革命前的法国虽然是欧洲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却并不存在“法兰西法”的概念[3]当时的法国以卢瓦尔河为界被划分为两个法律区域:北部习惯法区和南部成文法区(即罗马法区)习惯法地区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分散而粗陋的,尽管从1454年查理七世颁发《蒙蒂•勒•图尔敕令》开始,各地有了官方的习惯法汇编,大大限制了地方性差异,但各地习惯法之间事实上的差异仍然非常明显[4]而且由于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罗马法关于债权的许多规则也逐渐为北部地区所接纳成文法地区的民事法律制度虽然以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为主要渊源,但此时的法国远非昔日的罗马帝国,罗马法只是被当作习惯法加以使用,南部各高等法院(巴力门)往往按照当地条件来解释和适用罗马法,[5]经过长期适用的罗马法规范或多或少都参杂着习惯法、教会法的影响。

王室法令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发展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国法的统一但王室法令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在16世纪之前基本上只涉及公法领域,如税收和公共财政、军事制度、司法和行政组织、宗教仪式等问题,私法主要还是由习惯法调整,16世纪以后王室法令才开始涉及私法领域[6]然而,王室法令的发展远远未能达到为法国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的程度直到大革命前夕,多种法律并存仍然是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障碍伏尔泰曾经这样嘲讽和批评当时法国的法律状况:“此事在这个村庄是正确的,而在另一个村庄却变为错误的,难道说这不是一桩荒唐可笑而又令人畏惧的事么?同胞们不是在同一的法 1 律之下生活,这是多么奇特的一种野蛮状态!„„在这个王国里,每当你从一个驿站到另一个驿站就出现这种情况:在每次换乘马匹的时候,[适用的]法律也就变了[7] 大革命前的法国民事法律制度不仅缺乏统一的规范,而且内容充满了等级特权色彩第一等级僧侣虽然只有10 多万人,却占有法国10%的最好土地;第二等级贵族约有40万人,占据了全国25%的土地;第三等级资产阶级、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平民占全国人口的98%,其中农民人口最多,占总人口的90%,但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只占全部耕地的30-40%,绝大多数农民都缺少必要的土地甚至根本无地可耕种,只能充当第 一、第二等级的佃农。

与第 一、第二等级占有大量土地却被免除各种封建义务的特权相反,第三等级虽然所占土地稀少,却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劳役,而且要承担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包括对国家交纳的财产税、军役税、盐税,对教会交纳的什一税,对领主交纳的地租、磨坊税、炉灶税、酿酒税、桥梁通过税等第三等级中的资产阶级虽然占有了大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其经济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其政治权利更是与其经济地位不成比例这种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无论如何不能令第三等级满意的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摧毁了波旁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而且以空前的速度和态势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秩序,试图建立一种如同狄德罗、伏尔泰、卢梭所描绘的启蒙主义社会图景:“在那里,人是一种理性的、可以自己负责的创造物,自出生之日便获得了关于良心、宗教信仰和经济活动的自由的不可割让的权利人们无需再与旧制度的那个中间身份集团打交道,而只和国家本身发生联系这个国家有义务通过它的立法把公民从封建的、教会的、家庭的、行会的以及身份集团的传统权威中解放出来,并赋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权利[8]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国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intermediate law)[9]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

1789年8月4-11日,制宪会议颁布了《八月法令》,宣布永远废除封建制度,废除僧俗贵族身份及其特权,明确废除封建的人身义务、狩猎和鸽舍特权、领主法庭、什一税、贵族免税特权、买卖官职等制度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颁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封建特权,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人人都具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1793年雅各宾派掌权时,又制定了一系列法令,较彻底地解决了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这些法令规定:将收归国有的教会和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将领主在200年内从农村公社夺取的土地归还农民;废除农民对地主的一切封建义务和地主的特权另外,“中间法律”还在契约法和婚姻家庭法领域进行了革命:取消国内关卡和行会制度,实行贸易自由、协议自由,废除职业限制;实现婚姻世俗化,承认离婚自由,限制亲权,扩大子女的婚姻自主权 然而,“中间法律”毕竟只是过渡性的,法律不统一现象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私法领域,习惯法仍起着主导作用而在法国资产阶级看来,不同地方的居民按照不同的习惯法生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封建特权,[10]因为习惯法的存在在很大程度是与封建领主的司法特权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单单废除封建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一个符合法国资产阶级理想的全新的法律体系,而私法领域的最终目标则是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大革命爆发之初,制宪会议于1790年7月5日的会议上宣布:“立法机关将检讨和改革民事法律,并制定一部易理解的、明确的、符合宪法的法律之总法典[11] 1791年《法兰西王国宪法》则明确规定要制定一部“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为法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供了宪法依据然而, 2 大革命方兴未艾,政权更迭过于频繁,统治集团不得不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那些急需解决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问题上,加上各利益集团都希望未来的民法典能够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法学家冈巴塞莱斯(Cambaceres)于179 3、1794和1795年提出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以“太长”、“太哲理化”或者“缺乏革命性”为理由被否决[12] 1799年,拿破仑当选为第一执政,开始了法国法制史上至关重要的执政府时代(1799-1804年)1800年,拿破仑任命包塔利斯(Portalis)、特朗舍(Tronchet)、比戈•德•普勒阿默纳(Bigot de Preamenau)和马勒维尔(Maleville)四名法律家组成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该委员会以四个月的时间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完成后,首先被送交最高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参政院和立法议会审议在立法议会审议时,草案遭到强烈反对拿破仑随即改组了立法议会的构成,改变了立法程序,将草案分成36个单行法(相当于民法典的36章)提交立法议会依次通过1804年3月21日,立法议会通过一项法令将这36项单行法合并为一部法典,宣布《法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该法令还同时废除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其他法律渊源,其第7条规定:“罗马法、王室法令、共同习惯法或各地习惯法、其他惯例或者立法从此一概失效,如果其内容已经构成民法典的组成部分[13] 上述过程表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本身就是大革命的结果,统一私法完全是大革命的根本目标之一如果没有大革命,国家主权没有从君主转向代议制立法机关,制定这样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不可想象的 作为大革命的成果之一,《法国民法典》在内容和形式上必然具有相当强的革命性后世法学家普遍认为,这部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的自由与平等、所有权无限和契约自由等基本原则,从而开创了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新纪元” 关于自由与平等原则,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14]这一条文虽然简单,在今天看来并没有过人之处,然而,相对于封建时代民事权利取决于人的身份这一点而言,这一规定已经是非常具有革命性的了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换句话说,民事权利的行使完全独立于政治权利,这同样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民事权利平等的追求第488条规定:“满21 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说明,除个别例外外,每个成年人都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意志是自由的 关于所有权无限制原则,法典最典型的表述是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不在此限这一所有权概念明显承袭了罗马法的相关制度,所不同的是它特别添加了“绝对”、“无限制”等前缀,这些字眼强烈地表明了立法者对于资产阶级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基本愿望的肯定虽然条文后半段还是加了一个限制,但这种限制是非常有限的,必须以法令明确禁止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所有权人皆可以为之第545条进一步强调:“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这一条文强调的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出让所有权必须基于所有人的同意,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并且得到了公正和事前的补偿,任何人的财产都不得被强制征收 关于契约自由原则,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 3 于其他一人或者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明确了当事人的合意为契约的基础,没有合意,就不会产生债的后果法典第1109-1117条详细规定了“同意”的各种有效条件,凡由于错误、胁迫或者欺诈而形成的同意均不构成有效的同意,充分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一旦当事人之间基于合意达成了一项契约,这项契约就必须得到彻底的履行,非经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或者废除,所以第1134条进一步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应该承认,上述原则并不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在罗马法的相关制度中,在古典自然法的理论中,在启蒙思想家和 17、18世纪法国私法学家的学说中,在大革命后颁布的“中间法律”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表述然而,将它们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述出来,系统地规定在一部法典中,并在法典中贯彻这些思想,使之成为法典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创举。

这些原则彻底否认了以等级身份决定财产分配和相关权利的封建民事法律传统,将人从封建依附关系中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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