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案例1】 FOB 合同下买方违约延迟派船 中国 A 公司与非洲 B 公司签订了出口小麦的 FOB 术语的合同 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规定: “买方接货船只必须于装船前 8 日内到达装运港口,否则,由此引起的卖方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同时还规定:“买方必须于船只到达港口前五天将船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以电讯方式通知卖方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当中,前三批均按合同顺利执行,但最后一批,买方迟迟不派船,A 公司反复催促B 公司回电称船源紧张,租不到船只,要求推迟两个月交货A 公司立即复电指出: “按照合同规定,B 公司必须派船接运,如确有困难,我方可例外同意你方延期装运,但 B 公司应当赔偿合计达 20 万美元 ”此后 A 公司和 B 公司展开了讨价还价,将赔偿金额降到了 15 万元,B 公司得以缓期两个月派船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 B 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派船接货,导致了 A 公司额外的仓储费用,却又不愿支付,企图通过抵赖方式蒙混过关 采用 FOB 术语汀合同,按时派船接货是买方的义务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 FOB 有如下条款: B3.a.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7通知卖方: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说明并通知船只名称,装货地点和交货需要的时间 因此,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未能接受货物,或比规定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事后得知,此标的小麦的合同在最后一批的执行期间,国际市场小麦的价格大幅下跌, B 公司小麦的销路受到巨大影响, 因而试图取消最后一批小麦的交货,于是采取拖延战术,试图使 A 公司自行提出取消合同,但 A 公司采取得当的措施,有理有据地运用 FOB 条款,使得 B 公司的预谋失败,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案例2】【案例2】 CFR 合同下货物质量严重违约案 出口法国港口的 CFR 小麦合同,合同中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为准但当货物运抵法国港口时,港口卫生检疫局发现该批货物含有大量细菌,属于法国官方严格禁止入境的品种,因而被海关扣留不幸的是在货物被扣留期间,货物因火灾全部被焚毁,此时买方和卖方发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足由于 CFR 条件下规定货物在装船并越过船舷之后,其风险由买方负责,而在此之前卖方如果违约,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的损失应当由卖方来承担,这是因为,尽管这是一个 CFR 合同,但卖方交货品质严重违反合同,而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时卖方的主要义务,这就构成根本违约。
正是由于卖方的重大违约,才使得货物被扣乃至灭失因此,风险虽然已经转移给买方,但卖方的严重违约又将责任返还给卖方, 当然,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非根本违约或轻微违约,对于 CFR 类的合同,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如果发生了货物损失,风险仍然由买方负责,同时卖方应当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对买方进行赔偿 【案例3】【案例3】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 2000 年 2 月向日本出口 30 吨甘草膏,每吨 40 箱共1200 箱,每吨售价 1800 美元,FOB 新港,共 54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 2 月 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30 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 15 天 案例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 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 FOB、CFR 和 CIF 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 FCA、CPT 及 CIP 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 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 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 1200 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 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