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干部选拔聘用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干部管理,使学校干部职位的设置和干部管理聘 任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专家型管理团队,提升我校教育 教学水平参照《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教育工作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 学校干部职数配备第一条 我校学生人数在300人以下,学校配备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共 3人二、 干部聘用基本原则第二条学校干部聘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二) 学校干部采取组织直接聘任、公推优选和竞聘上岗等方式相 结合的办法选拔聘任三) 学校行政干部全部实行聘任制,聘任人选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的,由县教体局与其签订聘任协议;聘任人选为学校其他干部的,由学 校法定代表与其签订聘任协议书四) 学校党组织的党内职务在县教体局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 共产党党章》的规定选拔任用五) 学校干部聘任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在同一所学校任职 的必须交流一方第三条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 项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思 想政治素质好;(二) 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教师,热爱学生,事业心、 责任感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三)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和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四)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六) 身体健康第四条 校级领导职位任职条件:(一) 应具有五年以上教龄二) 校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三) 提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第五条 学校中层职位任职条件:(一) 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 格)以上二) 中学中层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四、 学校干部的选拔聘用第六条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完善“公推优选”和“竞聘上 岗”的干部选拔聘用方式,逐步构建直接聘任、“公推优选”和“竞聘上 岗"等方式相结合的学校干部选拔体系第七条 校级领导的选拔聘任采取组织直接聘任和“公推优选”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并逐年增加“公推优选”职数所占比重第八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五、 学校干部的任期考核第八条实行学校干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学校干部考核工作在县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 廉等方面,重点是聘期目标和办学承诺情况,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 测评等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学校干部聘期届终考核后,由县教体局提出学校干部续聘或 交流的具体意见,并依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十条学校干部的奖励原则:(一) 在工作中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德才兼备、年度考核连续 三年优秀的干部予以重用,特别是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 予破格提拔;(二) 任期内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校长、特别优秀的学校班子成 员,可以破格提拔重用第十一条学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解聘或降低职位聘用:(一) 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二) 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 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 在学校安全、财务、招生、违反师德师风等方面,因工作严 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 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各级纪委关于禁止学校乱收 费有关规定的;(五) 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六)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七) 因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现职的第十二条学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拔聘任:(一) 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二) 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三) 未完成任期目标的;(四)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适合聘任高一级职位的。
第十三条降职聘任的,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 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聘任高一级职务第十四条学校干部业绩考评结果与其绩效工资挂钩,学校干部绩效 工资的发放应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上下浮动;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工作 效率高、有突出贡献的,将根据考核情况在物质上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