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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与2005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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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与2005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区别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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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3 版与 2005 版变化一、发布、实施日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原《规范》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 年 4 月 15日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3年 12 月 19 日发布,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二、术语原《规范》共有术语 25 项,新《规范》共有术语 30 项其中修订 16 项,新增 10 项,删除 5 项修订项包括层高、自然层、架空层、檐廊、门斗、建筑物通道、架空走廊、勒脚、阳台、雨棚、地下室、半地下室、变形缝、飘窗、骑楼、过街楼新增项包括建筑面积、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围护设施、结构层、门廊、楼梯、主体结构、露台、台阶删除项包括回廊、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瞭望间、永久性顶盖三、条文新《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其中增加 5 项,修订 5项,取消 2 项,删除 1 项1.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2.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6.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7.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9.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序号 项目 原《规范》 新《规范》 变化1 设备层、管道层 不计算建筑面积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设备层、管道层归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2 阳台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原《规范》中不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新《规范》中,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结构内的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结构外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3 外墙外保温层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原《规范》厚度指保温材料净厚度+粘结层厚度(若有) ,新《规范》厚度指保温材料净厚度4凸(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

1.新增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 架空层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1.不再强调设计是否加以利用,无论设计是否加以利用均计算2.新《规范》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6 永久性 顶盖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计算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原《规范》中,架空走廊需有顶盖方可计算面积,且计算时有围护结构的按层高分别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新《规范》中不再强调必须有顶盖,按是否有围护结构分别计算,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7.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雨棚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面积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3.0.16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1.原《规范》中挑廊、走廊、檐廊计算时有围护结构的按层高分别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计算;新《规范》中以有无围护设施分别计算,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面积;2.原《规范》中雨篷以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是否超过 2.10m 分别计算;新《规范》中以雨篷是否有柱分别计算,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10m 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积的 1/2 计算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原《规范》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新《规范》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2.在划分高度上,原《规范》中为“层高” ,新《规范》为“结构净高” 9 室外楼梯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原《规范》中室外楼梯需有永久性顶盖方可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面积, 新《规范》中不再强调是否有永久性顶盖10 门廊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新增11有顶盖的采光井不计算建筑面积3.0.19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新《规范》中,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以结构净高分别计算且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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