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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两圆曲线间以直线经相连接时、直线的长度不宜过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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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两圆曲线间以直线经相连接时、直线的长度不宜过短(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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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直线:两圆曲线间以直线经相连接时、直线的长度不宜过短 (1)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60km/h时,同向不小于时速的 6倍, 反向不小于时速的 2倍 (2)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 40km/h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7.3 表7.3.2 圆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 km/h)1201008060403020 一般值10007004002001006530圆曲线最 小半径 (米)最小值650400250125603015注: “一般值 ”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 ”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的值 7.8 7.8.1 平 曲线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 km/h)1201008060403020一般值600500400300200150100平曲线最 小长度 (米)最小值2001701401007050407.10 回头曲线 7.10.1 三、四级公路在自然展线无法争取需要的距离以克服高差,或因地形、地质 条件所限不能采取自然展线时,可采用回头曲线 7.10.2 两相邻回头曲线之间,应有较长的距离由一个回头曲线的终点至下一个回 头曲线起点的距离,设计速度 40、30、20时,分别应不小于 200、150、100米。

表7.10.3 回头曲线技术指标 主线设计速度(km/h)403020回头曲线设计速度(km/h)35302520圆曲线最小半径(m)40302015回旋线最小长度(m)35302520超高横坡度(%)6666双车道路面加宽值(m)2.52.52.53.0最大纵坡(%)3.53.54.54.58.2 纵坡 表 8.2.1 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 ( km/h)1201008060403020最大纵坡( %)3456789 (1)设计速度为 120、100、80 的高速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 限制时,经技术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 1% (2)设计速度为 40、30、20 的的公路,改建工程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 经技术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 1% 8.2.3 公路的纵坡不宜小于 0.3% 8.2.4 桥上及桥头纵坡 大桥纵坡不宜大于 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 5% 引道紧接桥头部分的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表 8.3.1 最小坡长 设计速度 ( km/h)1201008060403020最小坡长(米)30025020015012010060 表 8.3.2 不同纵坡最大坡长 设计速度1201008060403020 39001000110 01200------470080090010001100110 012005--6007008009009001000 6----500600700700800 7-- ------500500600 8-- ------300300400 9----------200300纵坡 坡度%10------------200 表 8.6.1 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长度 设计速度( km/h)1201008060403020 一般170001000045002000700400200凸最小 半径极限11000650030001400450250100 一般6000450030001500700400200凹最小 半径极限4000300020001000450250100 一般250210170120906050竖曲线 长度极限1008570503525207.8.2 当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 7 度时,应设置较长的平曲线,其长度规定如下:表 7.8.2 公路转角等于或小于 7 度时平曲线的长度 设计速度 ( km/h)1201008060403020平曲线长度 (米)1400/ △1200/△1000/△700/ △500/ △350/ △280/ △表中△为路线转角值(°) ,当 △< 2°时,按 △=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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