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危桥认定符合程序及管理办法危桥认定符合程序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为了加强公路危桥管理,保证桥梁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 、《安全生产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监管的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的危桥管理工作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桥,是指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桥梁,需符合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第四、五类危险状态的桥梁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公路数据库科学决策,按照统筹规划、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和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第四条第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危桥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做好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病害发展的观察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危桥,及时落实危桥维修加固的保障措施第五条第五条 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负责审定危桥定期检查报告,安排危桥特殊检查计划、审定特殊检验报告,提出危桥维修加固建议计划第二章第二章 危桥的认定危桥的认定第六条第六条 危桥需要符合下列两项指标之一:⑴桥梁重要部件出现2严重的使用功能病害,且有继续扩展现象;关键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出现部分钢筋断裂、混凝土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的破损现象,变形大于规范值,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动力响应不能达到平时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⑵承载能力比设计降低 25%以上。
第七条第七条 对危桥各部件进行评分时,按照现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构件等主要构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影响,则以最差的主要构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第八条第八条 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公路桥梁的不同情况分为:1、新建公路桥梁竣工管养 1 年后;2、一、二类桥梁 1 年检查一次,三类桥梁 6 个月检查一次,四类桥梁每 1 个月检查一次;3、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和经常性检查的人员发现病害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要求安排该桥的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第九条第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应在下级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桥梁定期检查,并对桥梁技术状况做出是否危桥的初步认定若评定为危桥,需要编写危桥评定报告,上报省收费公路管理局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或特殊结构桥梁申请收费局进行特殊检查第十条第十条 危桥评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定期检查表、病害发现的过程、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病害成因分析及准备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必要时附特殊检查结果和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收费局接到危桥报告或桥梁特殊检查的申请后,将进行复查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检查,出具特殊检查报告,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桥梁定期3检查需延长时间时,需报请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第三章报告程序报告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危桥完成定期检查后及时报告认定结果,同时通知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做好现场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危桥禁止车辆通行或需要设置绕行路线、封闭一个以上车道时,报上一级管理单位批准,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该桥后续情况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管养单位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出现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桥梁名称、桩号、管理单位;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件报告单位和联系人第四章第四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四、五类技术状况后,未进行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通行安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桥梁定期检查做出危桥评定后,应提出保证桥梁通行安全的保障措施,并负责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危桥经过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认定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危桥必须采取保障措施及临时加固措施,发布通告,设立限载、限速标志,限制大型车辆通行危桥,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预告,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桥梁,要设专人严看死守,4做好检测记录,保障措施尽可能减少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如果有绕行便道或绕行路线,要合理设置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保障车辆能够顺利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危桥采取绕行或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保障措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第五章第五章 维修改造维修改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桥维修改造计划时,申请单位应同时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对危桥维修加固方案的论证和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需进一步检测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危桥维修改造工程应严格按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开工前须完成施工图审批,交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按交通部新建工程档案管理的标准整理、交接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危桥计划及项目管理程序工作流程:(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上报危桥改造项目计划,建立危桥改造项目档案;(二)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核危桥改造项目计划,并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三)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经过综合平衡,安排危桥改造专项资金年度建设计划;(四)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或委托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及上报施工图设计,组织专家论证;5(五)省交通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管理局根据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六)根据年度预算批复,省收费公路管理局下达危桥改造计划,组织或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资金等项目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项目及资金批复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八)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库更新工作;(九)省交通主管部门及收费公路管理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省交通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管理局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第六章第六章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危桥管理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桥梁经常检查、在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当发现问题因玩忽职守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的;2、应当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而没有及时安排、或安排后没有按时完成,或者在桥梁定期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因玩忽职守而没有发现以及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的;3、对确定为危桥的桥梁应当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或者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力的;4、危桥垮塌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对此负有责任的。
65、对管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履行职责不利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管理不善出现危桥并引发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