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XX 年 8 月 11 日,曲靖市罗平县发生一起 11 人死亡、 4 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 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 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 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事故车辆渝 A1G599 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所 有,属公司自用车辆,不用于营运事故发生时,由公司员工 张桂凤驾车驶向梁平 x 月 x 日、x 月 x 日、x 月 x 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 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 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 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 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一)事故发生经过 XX 年 8 月 11 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 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 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 客车,载乘 15 人(核载 7 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
当 日 8 时许,车辆行驶出约 146 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 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 翻下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 10 人当场 死亡(含驾驶人)、1 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 人受伤的重 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8 月 11 日 8 时 05 分,罗平县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 过路群众吴永平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 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 ,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 岗镇派出所出警;8 时 09 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 报称“有 7 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9 时 28 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 10 人死亡、5 人受伤” 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 50 余人于 11 时 50 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 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 9 时 30 分左右赶到现 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 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 12 时 30 左右赶赴现场,组 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 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 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 门于 13 时 30 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
与 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 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 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7 个工作组 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 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 9 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 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 给予 6000 元救助费;每名受伤人员,设 1 个医疗小组,实 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 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 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成立事故调查 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举一反三,吸取教 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 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 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 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 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 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 17 时左右 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 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 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
8 月 12 日上午在 罗平召开有 100 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 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 “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 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 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 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 导事故处置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郭双海,男,42 岁,居民身份证号: 530324197103092319,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 村委会挖玉冲村 257 号;持准驾“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档案编号:530300411141,初次领证日期 XX 年 5 月 31 日, 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 年 4 月 1 日换领 10 年有效期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状态正常,系云 DV5586 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经查询,驾驶人郭双海于 XX 年 12 月 24 日,驾驶车辆未按 规定车道行驶;XX 年 8 月 21 日,驾驶未按 规定安装侧面及 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汽车;XX 年 8 月 25 日,驾驶机件不符 合技术标准机动车,均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 政罚款处罚。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云 DV5586 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登记车辆所有人:袁晓书,车架号为 LS4BAB3D3BG266382, 发动机号为 B5HA091897,初次登记日期:XX 年 3 月 13 日, 检验有效期至 XX 年 3 月 13 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 7 人,肇 事时实载 15 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PDZAXX5303T000008961;商业保险保险单号: PDATXX5303T000009696,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2 万/人,共 14 万)、机动车损失险(万)、第三者责任险(10 万),有效 期均至 XX 年 03 月 07 日经查询,该车无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记录;有 6 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3 条为张金强驾驶, XX 年 7 月 8 日该车因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使用 安全带且不服从交警指挥被处罚;另外 3 条为袁晓书驾驶, 分别是 XX 年 11 月 23 日,在师弥线 64 公里+600 米处超速 20%以上未达 50%;XX 年 3 月 24 日因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 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XX 年 6 月 22 日机件不符合技 术标准的机动车被处罚。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 村,系村民自筹自建村中盘山道路,技术等级为等外公路, 道路坡陡弯急,道路起点位于挖玉冲村小学门口,终点至 挖玉冲村小桥处与县道法(罗平县阿岗镇法朗村)荫(师宗县 荫凉箐)线 K23+250 米处相连,全长 980 米 肇事地点道 路为潮湿水泥路面,中心现场车道由北向南呈“S”形走向 现场起点为“S”左转弯道(车辆行驶方向),弯道半径 r=米, 坡度 i=-8%,现场止点在“S”右转弯直线道路上(车辆行驶 方向)车辆驶离路面处以北进弯道路宽为米,弯道路面最 宽为米,出弯道路宽为米事故地点距罗平县阿岗镇 23 千 米,距罗平县城 75 千米,距师宗县城 40 千米道路西侧 为高出路面的建筑挡墙,东侧为低于路面的山体,南侧为 低于路面的山崖现场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无交通标志、 标牌肇事后云 DV5586 号车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 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该车原始状态为头西尾东左侧翻), 该段道路路面宽米,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为坡地,南侧 为空地 XX 年 5 月,阿岗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 整治,要求 6 月底上报检查排查情况。
6 月 24 日,阿岗镇 交警中队将 6 份“罗平县阿岗镇危险路段排查表”(其中包 括事故路段---阿岗镇挖玉冲路段隐患表)上报镇政府国土 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简称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杨伟 平杨伟平于 7 月初将 14 份道路隐患排查表(含建设服务 中心排查发现隐患 8 份)上报分管副镇长杨林杨林请示镇 长杨画,杨画答复:因近期工作太多,过几天召开班子会 或专题会研究 7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杨画主持召开镇长办公会议, 杨林逐一汇报 14 个道路交通隐患点,并提出治理方案镇 长杨画在会议上就戈维村委会挖玉冲路段隐患整改情况进 行安排:此条路已建设使用多年,弯大、坡陡、路窄若 需要改道,请杨伟平与县交通局联系下来帮助测设若不 需要改道,通过协调当地煤矿出资等渠道争取 6 至 7 万元 对该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由于其他工作原因,至事故发生时,杨伟平仍未向上 级交通部门汇报协调此事 (四)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云 DV5586 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 车驶离路面时,在道路南侧边缘形成一宽米的压印痕,压 印痕东侧起点距勘查基准点(现场车辆南侧标有“挖玉冲村 变线 D-2-050”电线杆)米。
车辆驶出路面后与现场南侧山 体距压印痕米的第一棵树木刮擦(擦痕面积为×平方米,距 地高米)之后又与距第一棵树木米的第二棵直径米的一树 木相撞并折断该树木(该树折断点距地面水平高米),后车 辆坠落于下一台路面上并翻覆,车辆右侧与道路南侧电杆 (标有“挖玉冲村变线 D-2-050”)相撞后车辆左侧着地,肇 事后车辆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 北侧经测量,车辆驶离路面点距第一落地点米,车辆坠 落高差为米 2.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通过对云 DV5586 号“长安” 牌微型普通客车车主袁晓书进行调查,其陈述:8 月 11 日 早上,其驾驶云 DV5586 号车在挖玉冲村小学门口(距车辆 驶离路面位置 464 米)等人,刘石英、陈旭鹏、周汝兰、杨 瑞仙、张卓瑶、郭双海、郭海发、郭和珍、刘会平、张杰、 王开先、秦陆秀 12 人陆续上车后,袁晓书驾驶车辆行驶至 其家门口停车(行驶距离为 318 米),陈谆、陈锦华先后上 车,袁晓书回家与丈夫张金付从家中搬来一袋约 40 公斤的 苕子种并装入车辆后尾部,张金付坐于苕子袋上之后, 袁晓书回到家中,由郭双海驾驶云 DV5586 号“长安”牌微 型普通客车前往阿岗镇,8 时许,郭双海驾驶车辆仅行驶 146 米,在雨后湿滑路面下陡坡左转急弯过程中车辆驶离路 面,坠落于距路面米的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
3.检验、鉴定情况 (1)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郭双海尸 体血样中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中菊 酯类农药和鼠药类毒物及乙醇 (2)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云 DV5586 号车发 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刮水器功能 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驶 离路面时的车速约为 42km/h,发生事故路段坡度为-8%,弯 道半径为 (3)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双海符 合云 DV5586 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时驾驶人位置上人员 (4)经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检验:陈锦华、刘石英损伤 构成重伤,陈旭鹏损伤构成轻伤 (5)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秦陆秀损伤构成重 伤 (五)经济损失情况 经初步测算,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人民 520 万 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主观原因郭双海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云 DV5586 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 7 人,实载 15 人,超员达 114%),在下陡坡转左急弯潮湿路面路段超速行驶(急弯路、 下陡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超速 40%), 致使车辆驶离路面坠落在该道路的下一台路面上,是造成 事故的主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