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业务比例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供应商供货业务流程的管理,控制因供 货比例执行偏差而增加的成本,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供货比例的制定与执行准 则,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电器事业部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三条职责一、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生产物料月度供货比例,并对 计划采购部门的执行实施全程监控二、财务管理部供应链管理中心战略物资管理负责制定战略物资月度 供货比例,并对执行实施全面负责三、、财务管理部供应链管理中心稽查管理负责对供货比例的具体执 行情况进行稽查和考核对为违规操作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四、供货比例的具体执行由产品公司计划采购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执 行第四条 供货比例管理流程供货比例管理流程图如下:招标物料招标物料瓶颈物料其他物料第五条 招标物料供货比例的制定一、招标类物料以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价格、中标供方和对应的供货比 例在招标完成后,供应链管理管理部门将评标结果发放给中标供方和产 品公司及职能部门采购业务部门,编制《年度供应商招标业务量分配比例 评定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标确定的供货比例为特定时段有效的供 货比例二、非招标物料供货比例的制定,必须要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前提,在 供方的供货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倾向于低价供应商,同等价格的情况 最大限度地倾向于近距离供应商,并由供应链管理部门确定供应商供货比 例。
三、数据收集(一)每月10日前,供应链管理中心成本管理模块按照招标结果及供 货比例制定原则,提供供货比例指引汇总信息编制供应商业务比例分配 汇总表二)大宗物料月需求量小于5吨的,应做供货比例分配,可以免予考 核三)新引进的供应商,在转为合格供应商后规定期限内,按照《供方 引入评价管理制度》中对新引进供方的供货比例要求执行四)对于D级/E级的供应商,适用《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制度》中 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供货比例的执行一、产品公司及职能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按设定的业务比例下达采购 订单,实际供货比例与设定供货比例之差要求控制在5%以内,且5%的 偏差应尽量向价格低、距离近的供应商倾斜如果因供货比例设置不合理 或其他因素(产能、质量等)而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时,产品公司及职能部 门采购业务部门需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产 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须据此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调整申请报批,批准后 方可按照新的业务比例执行二、供货比例需要调整时,由产品公司及职能部门采购业务部门填写 书面联络函向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申请,核实后填写《供货比例调整 申请表》报批,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汇总,交由产品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存档备案并录入系统。
三、产品公司及职能部门计划采购部门应配合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 门定期稽查供货比例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供应链体系管理提供采购执行偏 差大于5%的异常情况第七条供货比例稽查考核一、供货比例稽查(一)每月10日前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对实际供货量(按照供 应商送货金额)当月大于5000件或实际供货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料供 货比例的维护或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对稽查情况进行通报二)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对没有按要求准时提交、及时调整供 货比例的采购业务部门以及执行偏差大于5%的直接责任人和上级负责 人进行考核,财务管理部供应链管理中心对每月未及时提交《月度供应商 业务分配比例监督报告》的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进行通报考核,对产 品公司供货比例执行进行稽查通报三)供货比例考核1、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为监控考核生产物料业务比例的主体; 财务管理部供应链管理中心为稽查业务比例的主体2、供货比例审批流程考核产品公司及职能部门采购业务部门调整业务比例的申请,须每月10 日前提交书面联络函给供应链管理部门核实,在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会签审批3、供货比例制定考核产品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供货比例制定原则制定各物料供货比例。
对于未按要求制定比例的责任人,根据未按要求制定供货比例 的数量处以200元/类的经济处罚4、供货比例执行考核采购业务员须严格按照供应链管理部门制定的供货比例执行,如不能 执行比例,须提前征得供应链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做出书面联络函或申请通 过审批对于未按要求执行供货比例的产品公司及职能部门采购业务部门 采购业务人员,根据未按制定比例执行的物料的数量处以300元/类的经 济处罚,季度累计3次存在执行偏差的采购业务员视情况做降职、调岗或 辞退处理;对于相关采购业务员的直接领导负管理连带责任,根据未按制 定比例执行的物料的数量处以50元/类的经济处罚5、对于每月执行供货比例良好的产品公司及职能部门采购业务部门 采购业务人员给予100-300元/人的奖励6、每月因生产作业数不大于5个生产作业数生产物料,可由产品公 司或职能部门提出,由供应链管理部门核实后,在供货比例考核时免予考 核7、对于战略物资的考核,按照物料种类考核,不细化到各种型号8、产品公司供应商管理部门在每个月10日前给出上个月生产物料供 货比例监控考核情况通报第三章附则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事业部各产品公司的《采购业务 比例管理制度》同时作废,相关的管理制度参照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条附件附件一:月度供应商业务分配比例监督报告附件二:供应商业务比例变更申请单附件三:年度供应商招标业务量分配比例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