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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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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工作方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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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切实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金融风险,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基本定义本方案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在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机构、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本方案所称“培训费”是指培训机构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经营模式,提前向学员预收取与培训服务相关的费用本方案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培训机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管理收缴和使用培训费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机构名称"O本方案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在本市各县区设有营业网点,且已建立能有效保障本方案实施的领导组织保障机制,并按本方案的要求承担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管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方案所称“最低余额账户”是指: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服务活动前,在本机构专用账户内缴存设立的、在本机构终止办学时,用于为受教育者提供学习保障所需的账户最低余额本方案所称“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是指:培训机构在一个收费周期内,一次性或一个月内分几次连续从专用账户中提取培训费总存款的50%的资金的行为本方案所称“管理协议”是指:培训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自愿签订的对本机构培训费存取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协议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培训费收缴、存入和使用管理等行为,适用本方案第四条培训费收取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在开展培训服务活动前,理应按本方案要求开设本机构专用账户,并使用专用账户依法对培训费资金进行收支、缴存和使用培训机构须对收取的培训费“明码标价”,并按照XX市培训机构公示要求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收费前,培训机构应与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签订“XX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培训费用、学习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培训费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须明确按月或按课时收取按月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单科超过30课时且培训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理应开具正规发票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打包、捆绑超期预收培训费;不得以加盟连锁经营等名义,授权或变相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培训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费事宜培训机构理应将培训费收入及时全额缴入专用账户未全额缴入专用账户的,应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县区教体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培训费资金用途培训机构的培训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培训费收入不得用于本机构办学相关业务以外的活动第六条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培训机构理应按照本方案要求,选择且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符合要求的基本账户可转设为专用账户培训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使用管理本机构培训费资金的基础账户和为受教育者提供学习保障所需的最低余额账户。

新审批的培训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按要求开设专用账户,现有培训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完成专用专户的开设、使用第七条最低余额账户用途和金额(一)“最低余额账户"不具有对外支付结算功能,主要用于培训机构不能正常办学时,为保障受教育者退费等合法权益时所需资金,不得用于机构正常办学期间的退费二)“最低余额账户”金额原则上为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费收入总额(新设立及运行一年以内的机构按注册资金)的3%-10%具体额度由县区教体局结合机构的类别、规模、社会信用度、规范办学等方面情况核定,但最少不得低于3万元三)培训机构“最低余额账户”金额每年度根据上年度培训费收入总额调整一次培训机构和开户银行,依据本方案和县区教体局核定的“最低余额账户”金额,续签《管理协议》,并报县区教体局备案四)在培训机构出现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等重大违规问题时,县区教体局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动用“最低余额账户”资金,优先解决学员退费事宜第八条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管理培训机构产生“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培训机构和县区教体局发送“办学资金风险预警通报并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方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情况说明,组织相关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对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使用予以同意,对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资金用途,不予同意(营利性机构在年度财务结算后、预留足额办学经费后实行年度分红的除外);对不能继续办学的情况,指导培训机构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第九条管理协议培训机构与开户银行,应依据本方案协商签订《管理协议》,并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协议》报送县区教体局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培训机构应按本方案,选择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和开设专用账户,并按《管理协议》的约定,依法规范本机构培训费存款资金的收支和使用管理,保障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专用账户的培训费存款资金是培训机构的法人资产和办学经费,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培训费存款资金和利息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理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向县区教体局提供本单位年度税务证明材料和财务审计报告,作为核定“最低余额账户”金额的重要依据培训机构发生办学资金风险时,应根据开户银行“风险预警通报”情况,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向县区教体局报告,并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培训机构启动终止办学和处置终止办学善后事宜时,应按本方案和《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依法做好培训费专用账户撤销和存款资金结算工作第十一条开户银行管理培训机构理应在本地网点较多、有一定监管经验的金融机构选取开户银行,鼓励各县区与银行开展合作搭建网络监管平台。

开户银行要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与专用账户绑定、用于机构收费的二维码,并积极协助县区教体局按本方案和《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及时调整“最低余额账户"资金,指导和保障培训机构规范、便捷使用专用账户收支和管理培训费存款资金开户银行应按本方案建立“专属客户服务”机制指派专人(“专属客户服务人员")负责签约客户(签订《管理协议》的培训机构)的专用账户“客户服务”开展“专属客户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专用账户的“窗口服务、政策咨询、系统维护、业务查询、信息沟通、反馈告知和友情提示”等客户服务;协同培训机构,按本方案和《管理协议》支付培训费存款资金,做好培训费存款资金管理开户银行应就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加强与县区教体局的沟通协调,并及时向县区教体局、培训机构发送“办学风险预警通报第十二条办学风险处置县区教体局在专用账户发生最低余额使用、大额资金流动等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培训机构理应在县区教体局的指导监督下妥善处置办学风险开户银行应依法加强对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的管理,与县区教体局密切保持联系,配合做好办学风险处置工作第十三条开户银行的变更和专用账户的撤销(一)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在《管理协议》到期时变更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培训机构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提前30天告知原开户银行,并按本方案要求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开设新的专用账户,并报县区教体局备案培训机构在新的专用账户启用后,应将原专用账户中的培训费存款余额全额转入变更后新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原开户银行在资金结转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原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县区教体局要做好新旧专用账户之间资金接转监管工作二)培训机构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方案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机构的专用账户培训机构申请撤销本机构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培训费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县区教体局确认的《终止办学申请》和《善后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培训费存款和最低余额账户中的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向受教育者退还培训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培训服务合同执行),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培训机构在完成终止办学各项善后事宜后,其专用账户中的培训费存款余额和最低余额账户余额(含利息收益),应作为本机构的法人财产,依据法定程序处置第十四条附则(一)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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