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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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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2章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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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912年—1949年),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第二节 民国法律制度,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其他法律法令,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一)制定背景 (二)基本内容 (三)意义与局限,(一)制定背景,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成功 11月召集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12月2日,推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大纲起草员 12月3日,大纲通过 12月31日和次年1月2日,大纲又作过两次修改二)基本内容,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二章 参议院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四章 附则 总统制,(三)意义与局限,意义:结束君主专制帝制,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局限:缺乏民主性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制定背景 (二)基本内容 (三)意义与局限,中华民国成立,1911年12月29日,孙中山当选为第一届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 1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又推举黎元洪为副总统。

一)制定背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1912年1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孙中山提出的国务员名单,组成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1月28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改为临时参议院,其代表改任参议员临时参议院,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立法机构——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1911年10月14日,清廷被迫起用袁世凯任湖广总督;11月1日,又任命其为内阁总理大臣宣统退位诏书,1912年2月12日,袁世凯逼迫宣统皇帝下诏宣布“逊位”临时大总统权力的转移,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向参议院提出辞职; 2月14日,参议院以十七票全票选举袁世凯为第二届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防范袁世凯专权的努力,三项办法: 临时政府必须设在南京; 新总统到南京受任; 新总统必须遵守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诞生,1912年2月7日,参议院召开制定约法会议,由宋教仁主持起草; 3月8日,约法通过; 3月11日,公布二)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人民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六章 法院 第七章 附则,1.确立主权在民和民主共和原则 2.责任内阁制 3.三权分立 4.民主自由原则,(三)临时约法的意义与局限,1.意义 (1)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确立了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 (3)确立了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推进民主资本主义的发展 2.局限 因人立法,三、其他政令法规,(一)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 (二)保障民权,革除社会陋习 (三)推行司法改革,一、主要立法特点 二、主要制宪活动 三、其他主要立法 四、司法制度,第二节 民国法律制度,一、主要立法特点,频繁进行制宪活动 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专设机构频繁立法 编订判例与解释例 大量制定特别法,二、主要制宪活动,(一)《中华民国约法》 (二)《中华民国宪法》,(一)《中华民国约法》,制定背景,1913年3月10日,袁世凯派人在上海刺杀宋教仁; 4月8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召开。

袁世凯与国会的较量,1913年7月12日,参众两院各选出30名委员,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 10月5日,袁世凯干扰宪法起草正常程序,强迫国会先行通过并公布《大总统选举法》; 10月6日,袁世凯当选正式大总统; 10月1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天坛祈年殿起草宪法,试图制约袁世凯; 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天坛宪草”(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追缴其议员证章证书; 1914年1月14日,袁世凯借口不足开会法定人数,非法解散国会《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1914年1月26日,袁世凯指使亲信组织中央政治会议,并制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准备起草约法; 2月18日,“约法会议”开幕; 2月20日,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咨文案,约法会议开始起草约法 5月1日,袁世凯以大总统名义公布《中华民国约法》2. 约法的主要内容,共十章六十八条,三个突出特点: (1)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2)取消国会制,改设立法院与参政院; (3)推行总统专制集权制二)《中华民国宪法》,制定背景,1916年6月7日,袁世凯死后次日,黎元洪副总统继任总统,皖系军阀段祺瑞任国务总理。

8月1日,段祺瑞被迫恢复国会,并召开第二次常会,继续讨论“天坛宪草”;,“府院之争”及张勋复辟,1917年2月,段祺瑞代表亲日派主张对德宣战,遭到黎元洪等亲英美派的反对; 5月,段祺瑞向国会提出宣战案未获通过,要求解散国会,黎、段之间发生“府院之争”; 5月23日,黎元洪罢免段祺瑞职务,段退居天津组织军务总参谋处与黎对抗;,“府院之争”及张勋复辟,6月,黎元洪召安徽督军张勋入京调停,张勋在段祺瑞唆使下,强迫黎元洪解散国会后,将其逼走; 7月1日,张勋与康有为合谋,拥戴宣统复辟; 7月12日,段祺瑞举行“马厂誓师”,赶走张勋,拥立冯国璋代理总统,自己为临时执政从护法运动到“安福国会”,1917年7月,孙中山反对北洋军阀解散国会,发动护法运动; 8月,一部分南下广州的国会议员召开国会非常会议,议决成立护法军政府,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 1918年,为了抵制孙中山及国会非常会议,段祺瑞决定重新选举国会议员由皖系政客王揖yī唐等,在北京安福胡同组织俱乐部,包办选举; 8月,国会召开,被称为“安福国会”; 9月,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直皖战争及曹锟上台,段祺瑞以“三造共和”自居,利用“安福国会”欺骗民众,推行专制独裁和亲日政策,使日本侵华势力迅速扩张,影响到英美等国在华利益,他们支持直系军阀向皖系军阀开战; 1920年7月,段祺瑞战败下台,直系军阀曹锟、吴佩孚控制北京。

他们以“恢复法统”为幌子,恢复第二次被解散的国会,继续进行“制宪事业”直系军阀,是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分裂出以直隶(今河北)人冯国璋为首领的一派冯死后,曹锟、吴佩孚继起为其首领主要人物有李纯、王占元、萧耀南、陈光远、蔡成勋、孙传芳等主要地盘有江苏、江西、湖北三省皖系军阀, 北洋军阀派系之一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分裂以安徽合肥人段祺瑞为首的一派,被称为皖系军阀系北洋军阀的主力,以日本帝国主义为后台,其势力最大因此,首先攫取北京中央政府控制的主要地区是安徽、山东、浙江、福建、陕西等省主要头目有徐树铮、卢永祥、靳云鹏、倪嗣冲、陈树藩、段芝贵等段祺瑞掌权,大肆出卖国家利权,借巨额外债,加紧扩充武装,企图以武力统一中国,建立独裁统治早就与皖系军阀存有矛盾的直系军阀,虽曾一度与皖系合作,共同与非北洋系的黎元洪和西南军阀争夺,但因争相投靠帝国主义和追求个人与集团的权力,又彼此争夺,其矛盾日益加深,最后不惜付诸武力,以决雌雄终于在1920年的直皖战争中,直系军阀联合奉系军阀打败皖系军阀此后,皖系军阀一蹶不振,渐归于消灭《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1923年10月初,国会重新开幕; 10月5日,曹锟以贿选手段当选总统; 10月10日,曹锟就任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

2.《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中国第一部宪法,但未施行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吸收《中华民国约法》部分内容,篇章繁多,结构庞杂,有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主要特点有: (1)强调民主共和国体的不可修改; (2)采取责任内阁制与参众两院制; (3)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三、其他主要立法,(一)刑事立法 (二)民事立法 (三)商事立法 (四)诉讼立法,,(一)刑事立法,1. 以“隆礼”、“重典”为指导思想; 2. 颁行《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年3月10日)及《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1912年8月12日)、《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12月24日); 3. 编定两部“刑法修正案”: 第一部:袁世凯执政时期,1915年2月10日完成,两编十七章四百三十二条; 第二部:段祺瑞执政时期,1918年完成,两编四十九章三百九十三条; 4. 颁布大量单行刑事特别法规二)民事立法,1. 沿用《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2. 起草“第二部民律草案” 1914年2月,设立法律编查会,开始起草民法典; 1918年4月,改设修订法律馆,继续制定民法典; 1926年,完成“第二部民律草案”,共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一千三百二十条。

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 3. 制定单行民事条例,(三)商事立法,主要制颁单行商事法规: 1914年1月,颁行《公司条例》; 同年3月,颁行《商人通例》; 同年7月,颁布《商业注册规则》; 同年12月,颁布《证券交易所法》; 1921年3月,颁布《物品交易所条例》; 1923年5月,颁布《商标法》等四)诉讼立法,1. 颁布大量单行诉讼法规 2. 颁行民刑诉讼法典 1921年,颁行《刑事诉讼条例》八编514条,《民事诉讼条例》六编755条 我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1. 普通法院系统 实行四级三审制 2. 兼理司法机构 县知事兼理司法 3. 特别法院系统 军事审判机关 4. 平政院 1914年成立,另设肃政厅; 1916年,撤消肃政厅平政院是中华民国时期法院组织系统的一部分,主管行政诉讼,负责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平政院还设肃政厅,纠弹行政官吏之违宪违纪事件,并得提起行政诉讼,监视平政院裁决之执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平政院为行政法院二)诉讼审判制度,县知事掌握司法权 军人干预司法审判 广泛采用军事审判 恢复封建诉讼特权,一、立法概况 二、宪法及其关系法 三、刑法及其关系法 四、民商法及其关系法 五、司法制度,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一、立法概况,(一)法律体系 (二)立法阶段 (三)立法特点,(一)法律体系,1.成文法(六法全书) 2.判例、解释例及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 和法理 3.国民党中央的决议及蒋介石的手令,“六法”的变化,最初: 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各自的关系法规。

变化: 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其各自关系法规二)立法阶段,1.法统建立时期 2.法统发展时期 3.法统解体时期,(三)立法特点,(一)国民党行使立法权 (二)标榜以孙中山“遗教”为立法原则 (三)外来法与本土法相融合 (四)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国民党行使立法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政治会议,,蒋介石标榜以孙中山 “遗教”为立法原则,原照修改照对比,,二、宪法及其关系法,(一)1928年《训政纲领》 (二)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 (三)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一)1928年《训政纲领》,1.产生背景 2. 主要内容,1.《训政纲领》的产生背景,借用孙中山提出的建国理论: (1)建国三时期学说 (2)权能分治论 (3)五权分立论,(1)建国三时期学说,1914年孙中山《中华革命党党章》规定: 军政时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训政时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宪政时期,俟sì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2) 权能分治论,,,,,五权分立论,行政权 立法权 司法权 考试权 监察权,,,,,,(3),2.《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训政纲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政权——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行使政权; 2.关于治权——国民政府执行五项“治权”; 3.关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议决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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