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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_P 船检规范 中英文 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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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_P 船检规范 中英文 对照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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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PCDI01-2000Section P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检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检验 Survey to Gas Carrier序号序号 No.分分 目目 录录 Description总总 页页 数数 Total PagesP1一般规定 General Provisions2P2初次检验 Initial Survey3P3年度检验 Annual Survey6P4中间检验 Intermediate Survey1P5换证检验 Renewal Survey3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检验CCSConfidentialRev. 3.0 9910III – P1 - 1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1概述 1.1.1关于液化气船的概况,请参见本须知第一分册的 K2 部分1.2适用范围 1.2.1本须知适用于不论吨位大小(包括 500 总吨以下)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 37.8℃时,蒸气绝对压力 超过 0.28MPa 的液化气体和 IGC 规则以及 GC 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它散装货品的船舶 1.2.2在 1986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或改建成液化气体船的应符合 IGC 规则 的规定。

1.2.3在 1976 年 10 月 31 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 1976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 于相应建造阶段,或于 1980 年 6 月 30 日以后交付使用的液化气体船,应符合 GC 规则(决议 A.328)的有关要求 1.2.4在 1976 年 10 月 31 日或以前交付使用的液化气体船,应符合现有船 GC 规则(决议 A.329)及其第 一至第四套修正案的有关规定 1.2.5在 1976 年 10 月 31 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 197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 于相应建造阶段,并在 1976 年 10 月 31 日至 1980 年 6 月 30 日之间交付使用的液化气体船,应符 合现有船 GC 规则(决议 A.329 及第一至第四套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并尽实际可能满足 GC 规则(决 议 A.328)的有关规定1.3一般要求 1.3.1本社制定的规范已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作了全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也基本包括 了 IMO 三个液化气体规则及其修正案对这类船舶的要求因此,只要完成了本社所要求的船级检 验也就同时完成了按有关的[液化气体规则]签发“适装证书”所规定的法定检验。

1.3.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还应按 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对油轮的要求进行检验,并持有 SOLAS 公 约所要求的各种证书 1.3.3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还应符合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和 MARPOL73/78 公约附则 I 的有关要求, 并持有上述公约所要求的相应证书 1.3.4如气体运输船的设计和构造尚需载运 BCH 规则所规定的货品时,则此种船舶尚应满足上述规则 的适用要求,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完成后,除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散 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外,尚需签发“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散装运输危 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5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应接受初次(建造)入级检验及为保持船级的年度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 验、坞内/水下检验、螺旋桨和艉轴检验等 1.3.6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专用的构造、设备、附件、装置和材料(不包括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安全证书”所需检查的项 目)应经受相应的“适装证书”所规定的下列法定检验: 1.3.6.1 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适装证书”或“适装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1.3.6.2 年度检验:应在“适装证书”到期日的每周年前或后 3 个月内进行此项检验最好结合船舶装卸 货时进行,以便在工作状态下对液化气体等系统进行确认检验完成后应在证书上签署 1.3.6.3 期间检验:应在“适装证书”到期日的第 2 或第 3 周年日的前或后 3 个月内进行期间检验是一 次较为充分的检查,检查范围必须扩大,以使验船师能够查明设备及附属的泵和管系是否符合本 章 G4 款适用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检验完成后应在证书上签署 1.3.6.4 换证检验:在“适装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内所进行的检验,换证检验的间隔期不应超过 5 年.检 验应保证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章 G5 款适用的要求,以便换发 “国际适装证书”或“适装证书” 1.3.6.5 附加检验:此项检验即当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的效用遭受影响,或船舶的 设备的布置发生变更或港口当局召请作某项设备的检查或试验时,此项检验应保证: .1此类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切实有效; .2材料和工艺各方面均满意; .3在各方面均以满足船舶预定用途,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不会给船舶本身或船上人员带来危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检验CCSConfidentialRev. 3.0 9910III – P1 - 2险。

1.3.7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装载手册应由本社批准对悬挂外国旗改为悬挂中国旗(CCS 级)的船舶, 也应由本社对其原由外国主管机关或授权的船级社批准的装载手册重新认可,并签署、盖章和注 明日期本社在发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行附加一些装载限制,并附在证书后面如船东要求不 按业经批准的装载手册或本证书所附加的装载限制进行装载,则应向本社提供必要的、能够证明 所拟进行的装载条件是安全可行的计算说明书,经本社批准后,方可按其实施业经批准的计算 说明书也应附在证书后面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检验CCSConfidentialRev. 3.0 9910III – P2 - 12初次检验初次检验 2.1初次检验时应送审的图纸除与一般货舱和油船送审的图纸相同外,尚应送审下列图纸和资料(参见 本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 1 章): 2.1.1船舶拟载运的产品清单; 2.1.2抗沉性和破舱稳性计算书: 2.1.2.1 考虑到每一货品可具有一个或多个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当货品在低 温或压力条件上运输时,还可能引起另外的危险性严重的碰撞或搁浅可能导致货舱破损,造成 货品不可控制的释放。

此种释放可能引起货品的蒸发和扩散,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船体的脆 性断裂为了确保能安全运输这些货品,“液化气体船规则”(IGC 规则)把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 舶按照下列标准之一设计:“1G 型船舶”:是用于载运“规则”第 19 章所列要求采取最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气体运输船2G 型船舶”:是用于载运“规则”第 19 章所列要求采取相当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气体运输船2PG 型船舶”:是指长度为 150m 及以下用于载运“规则”第 19 章所列要求采取相当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气体运输船;且这类货品要求装载于释放阀最大调定值(MARVS)至少为 0.7MPa(表压力)、货物围护系统设计温度为-55℃或以上的 C 型独立液货舱内应注意到,这类 船舶的长度如超过 150m,应认为是 2G 型船舶3G 型船舶“:是用于载运“规则”第 19 章所列要求采取中等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气体运输船 因此,1G 型船舶应能承受最严重的破损标准,而其液货舱应位于舷内离船体外板具有最大规定 距离的处所 2.1.2.2 根据船型的重要性和船舶的大小,“规则”规定了如表 2.1(1)的各型船舶的破损标准 2.1.2.3 对于小型的未能在所有方面都满足上表中序号 3、4 和 6 所指的 2G(IIG)、2PG(IIPG)和 3G(IIIG)型 船舶,可由主管机关考虑对其作特别免除,但要求采取可保持同等安全程度的替代措施。

而替代 措施的性质必须获准及清楚地阐述并随时可向港口国当局提交此种免除应在“适装证书”上作 适当注明 注:对同一种类型的船舶,IGC 规则和 A.328 规则所规定的保护措施相同,但为避免混淆, A.328 规则对上述 IGC 所表示的四种船型分别对应的表示为 IG 型,IIG 型,IIPG 型和 IIIG 型2.1.2.4 IGC“规则”把破损的范围规定如表 2.1(2)如果其他任何破损比上述破损范围小,而使船舶引起更为严重的状态时,此种破损也应考虑 若货物区域内任何部位的局部舷侧破损时,其范围伸展到舷内(从外板垂直量起)达 760mm,则 应考虑,且当上述破损要求适用的部分也要求满足时,应假定横舱壁受破损 2.1.2.5 船舶破损以后,按上述所规定的破损要求和破损范围,要求船舶在稳定平衡状态下应能不沉在 任何进水阶段,船舶的下沉、横倾或纵倾的最后水线应低于任何开口的下缘,例如空气管、风雨 密门、风雨密舱口,但不包括水密人孔、水密平舱口、小水密液货舱口、遥控操作的水密门和固 定式舷窗等 2.1.2.6 对于不对称浸水引起的横倾最大角度应不超过 30° 2.1.2.7 对于浸水中间阶段的剩余稳性应为主管机关满意,但不能低于下述进水后的最后衡准。

2.1.2.8 船舶破损进水后稳性的最后衡准,规定为复原力臂曲线超过平衡位置处,应有一个 20°的最小范 围,在该范围内至少应有一个 0.1m 的最大剩余复原力臂,且在此范围内曲线下的面积应不小于 0.0175m-rod,则认为该稳性是足够的 2.1.2.9 关于完整稳性,“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可按照[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审核但是,当 计算可耗液体装载状态的自由液面影响时,“规则”规定对每一种液体应假设至少横向有一对舱 柜或者单个中舱具有一自由液面而且要计算的舱或组合舱应为自由液面影响最大的舱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检验CCSConfidentialRev. 3.0 9910III – P2 - 22.1.2.10关于干舷,可按[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勘划最小干舷,勘划以后的吃水不得大于“规则” 另外要求的最大吃水 2.1.2.11船舶设计部门应为船长提供一本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包括典型的营运状态、装载、卸载及压载 操作,估算其它装载状态的规定以及船舶残存能力的详尽资料等,以便船长能用安全和适航的方 式装载货物和操纵船舶 2.1.3船型、货物围护、液货舱内蒸汽空间的控制、蒸汽探测、测量、人员防护、液货舱的灌注极限的 布置; 2.1.4表明下列位置的总布置图或相应的图纸: 2.1.4.1 机舱和锅炉舱,居住、服务处所和控制站,锚链舱、隔离舱、燃油舱,饮用和日用水舱和贮藏室;2.1.4.2 液货舱和货物围护系统; 2.1.4.3 液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 2.1.4.4 货物控制室; 2.1.4.5 具有通岸接头的液货管路,包括船首或船尾装卸装置(当设有时); 2.1.4.6 液货舱舱口,透气管和其他任何开口; 2.1.4.7 液货泵舱,货物压缩机室和其他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门和开口; 2.1.4.8 货物区域内和邻接货物区域的气体安全处所,包括首楼内及首楼以下处所的门、空气闸、舱口、 通气管和开口,可开启的铰链式舷窗和其他开口; 2.1.4.9 居住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入口和开口; 2.1.4.10应明确标出气体安全处和区域以及气体危险处所和区域。

2.1.5处理受压容器以及液体、蒸汽和压力管系布置图; 2.1.6货物压力/温度控制图; 2.1.7液货舱通风系统布置图; 2.1.8环境控制布置图; 2.1.9电气设备布置图; 2.1.10防火和灭火布置图; 2.1.11货物区域内的机械通风布置图; 2.1.12仪器仪表(计量、气体探测)布置图; 2.1.13(适用时)使用货物作为燃料的布置图; 2.1.14本社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和资料表 2.1(1) 序号船型船长(L)假定破损范围 11G(IG)任何尺度 22G(IIG)L>150m在船长范围内任何部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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