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控制中心(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 標準作業程序 「營運控制中心(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 標準作業程序 目 錄 目 錄 壹、職掌 ..........................................................2 貳、作業程序 ......................................................3 一、 設施維護作業 .................................................3 二、 重大工程協調作業 .............................................3 三、 航廈監控系統作業 .............................................3 四、 火警告警系統作業 .............................................4 五、 閉路電視系統作業 .............................................4 六、 飛航班機資料顯示系統作業 .....................................5 七、 廣播系統作業 .................................................6 八、 報到櫃檯指引作業 .............................................6 九、 空襲警報發放及解除作業 .......................................6 十、 總鑰匙(Master Key)使用規定..................................7 十一、本中心電動車使用規定 ........................................7 十二、機場空側動態監視 ............................................7 十三、各類緊急或特殊事件之處理 ....................................8 十四、值班人員席位與業務之劃分 ....................................8 參、交通部桃園機場公司重大災害緊急通報作業程序表..................12 101 年 3 月 21 日 - 1 - 壹、職 掌 一、 各項設施運轉情形之監視及故障狀況通報。
二、 重大工程之狀況監視及協調通報 三、 火警偵防與告警通報 四、 閉路電視系統監視及設備維護管理 五、 入出境班機資料輸入、更新、傳送及顯示 六、 旅客報到櫃檯顯示作業 七、 登機作業、政令宣導、緊急或特殊事件之廣播 八、 緊急或特殊事件之監視、通報、協調 九、 於緊急狀況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十、 航廈逃生門、安全門及門禁系統之監視與管制 十一、 防空警報之播放及設備維護管理 十二、 航廈燈光及空調設備監視及啟閉管理 十三、 電梯故障電話之監聽及狀況處理 十四、 本中心電動車之使用與管理 十五、 突發事件之處理及各單位間之協調 十六、 急重病、傷患緊急之協助處理 十七、 支援公共關係及國賓室國賓出入境事務 十八、 背景音樂、公共電視頻道及廣播系統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十九、 空側作業協調及通報聯繫 二十、 地面搜索雷達(ASDE)及航空氣象資訊之監視 二十一、 機場內航機動態、停機位使用狀況之監視 二十二、 其他交辦事項 101 年 3 月 21 日 - 2 - 貳、作業程序 一、設施維護作業 (一)接聽設施維護通報專線電話 (二)接獲設施故障通報時,立即通知本公司業務承辦人及承包廠商處 理,並作成紀錄。
(三)掌握設施維護作業進度 (四)視需要執行現場督工及完工檢查 二、重大工程協調作業 (一)接聽重大工程通報專線電話 (二)接獲重大工程通報時,立即通知本公司業務承辦人及承包廠商處 理,並作成紀錄 (三)掌握重大工程進度 三、航廈監控系統作業 (一)執行電腦工作站之操作 (二)於系統監視操作時掌握下列各監視系統之工作情況,並與營運控制 中心各有關單位席位協調聯繫 1.空調系統: (1)每日檢查空調開機情形,並了解航廈各區溫度及班機離到狀 況,隨時作適當調整 (2)遇火警或停電復電時,配合啟閉有遙控功能之空調機組 2.門禁系統: (1)監視各區門禁,如有不正常開關者立即以閉路電視監控,並 通知督導席、航警及相關單位追蹤原因,必要時派航廈場面席 至現場了解 (2)各管制區之遙控電鎖除非緊急狀況,原則上均不得開啟;若 遇作業單位非開啟無法作業者,該作業單位須提出由航警簽認 之書面申請單,並詳列事由、時間,由席位人員配合開啟 (3)每月清查門禁紀錄,列印陳核本公司營運安全處主管 101 年 3 月 21 日 - 3 - 3.燈光系統: (1)電力監視:協助設施維護席監視供電狀況,遇停電及電力設 備故障時,協助聯絡通報,提供相關單位資訊。
(2)燈控照明:配合航班及航廈施工、清潔等作業啟閉航廈燈控, 並依節能減碳原則適時關閉非必要照明 4.電扶梯電走道升降梯系統:隨時注意故障告警訊號,並配合班機 到離時間,適當調整系統運轉 5.雜項環境監測系統:確實掌握一氧化碳、污水、給水、雨水、地 下水、洪水、瓦斯等之警告狀況,隨時通報設施維護席 6.隨時注意本系統各項軟硬體運作狀況,如有故障隨時通知資訊處 或設施維護席派員檢修,並協助檢修人員做故障排除及測試 7.每日製作工作紀錄陳核值班經理 四、火警告警系統作業 (一)確認系統時間並與標準時間對時,檢查系統設備及感應器是否正 常 1.執行席位監控及通報: (1)針對電腦顯示之火警告警事項,先知會安全監控席以閉路電 視監看是否為火警,同時請設施維護席派員至現場查看,若非 火警,則請現場維修人員先行將警鈴靜音,並停止各連動設備 啟動,排除故障後將系統復歸 (2)當判定火警發生時,立即通報消防隊派消防車至現場,並由 監控席以閉路電視監控錄影,保持無線電連絡,現場由消防人 員指揮,席位人員則按規定程序通知各有關單位人員,啟動連 動設施,或請設施維護席通知空調維護人員關閉空調,並依航 廈督導席指示開啟逃生門。
2.配合本系統維護商進行各項檢測 五、閉路電視系統作業 (一)檢查各攝影機運轉情形,並定時間看航廈各區情形 (二)檢測數位錄影機影像存檔確認 101 年 3 月 21 日 - 4 - (三)協調設施維護席檢查電動扶梯、電動走道及燈光是否開啟,並觀察 運轉是否正常 (四)檢查各區航班資訊顯示板及顯示器是否正常,資料是否正確 (五)協助航班資訊(FIDS)席注意班機之延誤、改機門或取消等狀況 (六)監視入出境班機運作及各單位配合作業情形,如發現擁塞或混亂, 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派員處理改善,必要時錄影存查 (七)技降航機須錄影,如遇特殊情況須轉錄存查 (八)協助空側協調席掌握機坪及跑滑道狀況 (九)監看客機坪空橋靠退橋狀態 (十)協助航廈督導席處理一般查詢及病患聯絡等特殊狀況 (十一)協助安全設備席判別火警告警之真偽 (十二)監看電視新聞,如有與本場有關之重大新聞,應立即錄影及報告 值班經理處理 (十三)緊急事件時確實錄影,紀錄時間,協助電話聯繫及人員調派 (十四)本中心門禁管制 (十五)注意最後入出境班機配合事項 (十六)與夜間航廈場面席保持聯絡及支援 (十七)各相關單位調閱或轉拷影像檔,經本中心核准後由本席位配合辦 理。
六、飛航班機資料顯示系統作業 (一)依據航務處班機坪放位置表檢查核對各班機機門號碼,如有不符或 空缺應與航務處確認後輸入更正 (二)輸入第一及第二航廈報到櫃檯班機及櫃檯配置資料 (三)如航空公司通報有加班機,應向航務處確認後適時輸入電腦 (四)依照各航空公司之通報,輸入修正電腦航機動態資料 (五)確實掌握班機離到場時間,適時鍵入已飛或已到資料 (六)到場班機延誤或提早未依規定事先通報者,應立即詢問並更正之 延誤十五分鐘以上未依規定事先通報者,紀錄於各航空公司每日通101 年 3 月 21 日 - 5 - 報紀錄表 (七)班機延誤超過半小時以上未依規定通報者,報告航廈督導席並列入 紀錄 (八)如航務處通知更改機門,本席應立即配合更改並報告督導席;若由 航空公司告知機門更改,須向航務處確認後方可配合修改資料 (九)本系統無法作業時,須立即通知營運安全處維修小組派員檢修,並 報告督導席;若達半小時無法恢復時,應由督導席依通報程序轉知 相關單位及值班經理,必要時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廣播輔助作 業 (十)配合政令宣導及颱風、防空演習等事項適時展現相關資訊 (十一)接獲次日班機停放位置表時,如有加班機應以紅筆標示並註明目 的地,俾便次日接班者作業。
(十二)本席作業人員於輸入或更正資料後應加核對,以防資料錯誤 七、廣播系統作業 (一)配合本系統檢修及測試 (二)依航空公司作業人員通知,作登機語音廣播 (三)防空演習或特殊緊急事件,依上級指示作全場或區域性廣播 八、報到櫃檯指引作業 (一)輸入第一航廈報到櫃檯班機及櫃檯配置資料 (二)輸入第二航廈報到櫃檯班機及櫃檯配置資料 九、空襲警報發放及解除作業 (一)本場防空警報作業及燈光管制,受桃園縣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指 揮 (二)本中心與桃園縣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設有專線電話,每日上午 0800 相互試通,以確保通話正常 (三)經由桃園縣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專線電話傳遞之警報或解除等訊 息,應按「桃園縣警察局防空警報燈火管制辨正代碼」 (存放於值 班經理)聯絡使用 (四)經值班經理確認應發放或解除警報,由值班經理依規定程序通報, 並由預錄之語音系統發放或解除警報 101 年 3 月 21 日 - 6 - 十、總鑰匙(Master Key)使用規定: (一)火警狀況可逕行使用 (二)其它任何情況需開啟管制門時,均應先協調相關單位 (三)開啟非本場所用各房間時,須有該房間使用單位人員會同並作紀 錄。
(四)總鑰匙嚴禁私自借用或複製,違者依規定懲處並追究責任 (五)使用總鑰匙均應紀錄 十一、本中心電動車使用規定: (一)本中心所備之電動車,專供管制區內旅客及其他人員發生臨時受 傷,或本中心巡場及處理緊急事件使用,入出境傷患或不良於行之 旅客應事先經由所屬航空公司負責安排輪椅接送 (二)使用申請: 1.電動車之申請使用單位負責人或值勤人員以電話或口頭向本中心 值班經理或航廈督導席提出,並同時說明是否需醫護人員 2.電動車使用為免費服務,惟醫護服務是否收費,由醫護人員決定 (三)管理: 1.本中心電動車管理使用由本中心負責,維護及汰換事由宜由總務 處辦理 2.未經許可之人員不得駕駛電動車 3.電動車不得超載行駛 十二、機場空側動態監視: (一) 監視本機場場面雷達(ASDE)各項資訊,輔以陸空無線電波道,掌握 包含離到場航機、拖車、各類作業車輛之動態 (二) 以 CCTV 掌握本機場所有停機位之動態 (三) 以「航空氣象服務網」及「中央氣象局雨量預估監測系統」掌握本 機場氣象動態 (四) 擔任本中心與航務處值勤人員聯繫窗口,接受航務處通報,並轉達 值班經理或本公司主管人員之指令 101 年 3 月 21 日 - 7 - 十三、各類緊急或特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