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邮 递 中 邮 件 损 失 的 赔 偿 问 题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 2009 年 4月 24 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以下简称《邮政法》 )规定,邮件的损失按不同的邮寄业务种类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一)邮政普遍服务的赔偿标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 5kg 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 10kg 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1.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邮件损失限额赔偿情形:⑴非因邮政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⑵非因邮政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未保价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2.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不予赔偿情形:⑴非因邮政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平常邮件(即俗称的“平信”)的损失;⑵不可抗力造成的非保价给据邮件的损失(给据邮件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 ⑶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损失;⑷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⑸在法定查询期限内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给据邮件的损失。
二)快递业务范围内邮件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的赔偿适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损失赔偿标准,即适用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的赔偿规则为“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此规定快递业务赔偿额应采用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既无事先约定也不能就赔偿额补充约定的情况下,采用市场价格的方式计算损失赔偿额三)我行在邮件寄递服务外包中应注意的问题鉴于不同种类的邮件寄递业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我行在选择外包企业或业务种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理选择邮寄业务种类选择邮寄业务种类时应考虑邮件的价值、再取得成本是否与赔偿额相匹配,对于邮件价值不高、丢失后可再次制作或获取的邮件,可采取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服务方式;对于邮件价值较高,但丢失后可再次制作或获取的邮件可以采取保价邮寄方式或快递方式;对于邮件价值较高,且丢失后不可再次制作或获取的信件物品,谨慎采取邮寄方式 2.选择邮政企业作为外包主体时应明确服务业务的种类。
由于邮政企业在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同时可以经营商业性快递业务,而此两种业务种类的损失赔偿规则大相径庭,故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业务种类特别提醒:选择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之外的业务种类时,在集采过程或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尽可能事先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或赔偿计算方式,同时在办理邮政手续时,尽量在邮寄单据中明确邮件价值,以便在邮件一旦丢失时获得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