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01-20公布2009-03-01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 ,,,,,,,,,,,,,,,,,,,,,,,,,,,,,,,(2)4.1 申请和受理 ,,,,,,,,,,,,,,,,,,,,,,,,,,,,,(2)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 ,,,,,,,(5)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6 证书和标志 ,,,,,,,,,,,,,,,,,,,,,,,,,,,,,,(9)6.1 证书 ,,,,,,,,,,,,,,,,,,,,,,,,,,,,,,,,(9)6.2 标志 ,,,,,,,,,,,,,,,,,,,,,,,,,,,,,,,,(1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0)8 监督检查 ,,,,,,,,,,,,,,,,,,,,,,,,,,,,,,(11)9 收费 ,,,,,,,,,,,,,,,,,,,,,,,,,,,,,,,,(11)10 工作人员守则,,,,,,,,,,,,,,,,,,,,,,,,,,,(12)11 附则 ,,,,,,,,,,,,,,,,,,,,,,,,,,,,,,,,(12)附件 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3)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28)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 号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 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已形成商品),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分为3 个单元, 5 个产品(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1.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其他政策1.4.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 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1.4.2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 号令)的规定,自 2005 年 12 月 2 日起,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1)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2)100 万吨 / 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 年), (3)土法炼油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1)800 万吨 / 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2)50 万吨 /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 万吨 / 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 万吨 / 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 万吨 / 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1.4.3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 2004 年 12 月 2 日后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 审批意见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2 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 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 号楼 518 室邮政编码: 100723 : 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 010-84885009 电子邮箱: hgscb5009@ 联 系 人:陈瑞英孙琳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2 中的“产品品种”;非典3 型工艺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申证企业名称住所序号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生产产品单元、规格/ 生产工序申请类别备注1 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2 3 注: 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2. “产品单元、规格/ 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 “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 )》 (从 下载) ;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4.1.1.7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三份,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1.1.8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1.1.9 根据环发 [2004]164号文件规定, 2004 年 12 月 2 日后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应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 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4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个季度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合格证、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4.2.1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指派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见 5.3)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