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民法典》与三农问题治理探讨(民法典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m****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3.75KB
约5页
文档ID:499660371
《民法典》与三农问题治理探讨(民法典助力乡村振兴战略)_第1页
1/5

《民法典》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主要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就“三农”问题而言,《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对所涉领域作了全面且系统的规定这对于贯彻中央的“三农”政策起到了基础性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三农”问题的治理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对“三农”主体资格的确认与保护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前提,是要以法律赋予主体资格的途径,对农民及农民组织参与农业生产、参与市场交易的形式予以确认与保护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土地流转加速,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与此相关,为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等工作这些都需要法律作出有效应对《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对涉及“三农”的民事主体作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定首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其次,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民法典》将其明确为特别法人,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农业资产的所有权人,参与市场交易,有效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从而改变一些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现状。

它还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落实农民在农业经营上的自治权,强化集体资产管理,有效遏制资产流失另外,对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社会需求,《民法典》也有应对之策总则编中所规定的营利法人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包括公司和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可以以此形式发展城市资本和农村土地相结合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三农”做大做强提供高效的组织形式对“三农”土地权利的完善与保护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全是根本,尤其应保护关涉农民在土地上的各项权利《民法典》对农民所关心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承包地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为相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首先,在土地等财产的归属及保护上,《民法典》作了全面的确权性规定、程序行使规定以及防范侵权规定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方能实施在实践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往往会产生争议对此,《民法典》作了类型化的细分为了保证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开化,有利于农民的自治与监管,另外,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其次,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地经营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的要求,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等工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于农民在农地上的权利确认,《民法典》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以法典形式明确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为了承包地的稳固,还强调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发包人原则上不得收回承包地除了农民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对于进一步完善农地经营制度,《民法典》落实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在继续保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设置了一个新权利,即土地经营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对于土地经营权而言,还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这样既使得农民将承包地作为基本保障,又可以通过流转使得土地在更能创造收益人的手中进行农业生产对“三农”生产经营的促进与保护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关键在于农业生产经营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促进,不仅在于各种扶持政策,更应在法律上通过减少禁止性规定,使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可以作为资产进行流通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有巨大的融资需求,而作为农民手中最大的资产一一农地上的用益物权却长期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成了制约土地要素市场化的重要因素因此,盘活集体土地是激活要素潜能的内在要求对此,《民法典》作出了应对,删除此前《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全,只有允许耕地使用权抵押,才能适应土地“入市”的需要这个变动将对我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外,《民法典》将经营权的性质由原来的债权性质修改为物权性质,使农民可以进一步盘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既可以将土地用来经营,又可以将其作为贷款的抵押标的进行再融资,从而扫除了农民贷款的障碍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目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是农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是制约“三农”生产经营的障碍。

对此,《民法典》也作了系统性规定,回应了民生需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出要加强村组道路建设、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规定了相邻关系制度,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依旧突出,粗放经营方式带来的资源约束趋紧形势没有根本缓解污染治理、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利用等都是目前的工作重点《民法典》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其中相邻关系制度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在侵权责任编还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侵权行为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另外,农村社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很多源于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必须着眼根本,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民法典》各编对合同等债权、物权、人格权、侵权等制度作了系统规定,且在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上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规则机制民法典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对农村承包地、绿色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规定都体现了法治对“三农工作”的关切。

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一、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对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过去以小农户为主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时代发展,不利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授权农民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着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推动农业发展全面升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权分置”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相对分离,其内涵是放活土地经营权,使资本进入农村,通过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提高农村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利用率,实现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土地经营权可以以出粗、入股等方式依法流转,提高了耕地的流转效率,增加了农民的收益,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适度经营在农村,大范围适用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的规定能很好地吸引愿意在农村从事农业的人或企业积极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发展乡村产业;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缓解附近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质量这样一来,乡村振兴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的两项要求也就得到了实现。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了“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此前,农民一旦迫于生活压力或出于其他原因,向他人转让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将成为失地农民,没有收入来源,失去生活保障但《民法典》在修改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增强了土地的流动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外地务工的后顾之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也为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高经济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意义《民法典》在总则编中规定了六大基本原则,专门引入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彰显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体现了我国在保护环境中的责任担当,回应了绿色发展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殷切期盼,为民事立法注入了鲜活的绿色基因适宜的生态环境是农村绿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环境资源问题其实是一个经济问题,环境资源退化和生态环境问题频发,与那些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环境问题也与产权不清晰紧密相连,产权不清晰容易导致滥用环境资源的“共有地悲剧:[1]绿色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等,起到了规范民事主体行为,促进绿色和谐发展的作用例如,侵权责任编专设一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体现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在该章中,立法者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规定了多个主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分配方式,开创了“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除此之外,《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法定义务,对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的限制总的来说,《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有利于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改变以往不良的生活习惯,有利于广大农村居民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利于营造绿色和谐的农村居住环境三、代理制度的完善对乡村民事法律行为的促进作用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交易日趋频繁,民事法律行为逐渐渗透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来。

但另一方面,人们由于不同程度地受到时间、精力、知识以及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亲自作出意思表示,完成相应的法律行为作为人类生活的调节剂,民法需要鼓励和帮助人们克服障碍,以便于他们更广泛地参与到民事法律活动中来代理制度的出现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结果的分离,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被代理人即本人在时间、精力、知识以及行为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在农村,自然人民事主体在时间、精力、知识等方面的欠缺表现得尤其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乡村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知识的欠缺代理制度的出现与完善既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能体现作为私法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很好的弥补了包括农民在内的民事主体在时间、精力、知识以及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欠缺不足,加快农村民商事交易节奏然而,除了基于法定代理权与委托代理权而生的有权代理之外,与此相伴而生的是无权代理广义无权代理除了狭义无权代理之外,还包括一类非常特殊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其特殊之处在于将发生等同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其实是在本人的固有利益与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间进行取舍,而法律的天平最终。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