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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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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详解 (重定向自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目录 1 视同销售行为的概述 2 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分析 3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行为的概述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分析  (一)对“收入”的正确理解  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近日,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行为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只是这个过程复杂一些而已  (二) 业务实质分析  进行业务实质分析,看其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即按该种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收益,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该种行为体现的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还是企业自身内部的关系,可将其归为以下两类  1.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首先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为例,表面上看其未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但实际上其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产品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销售过程),然后再将该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去(投资过程)。

这样,企业投出产品的生产成本就相当于“流出的现金”, 换回的等值于公允价值的现金就相当于“流入的现金”,其间的差额就体现出“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概念,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的投出(投入)资产价值的  再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体现的是企业以实物资产偿还外部的债务的关系,该过程分解为:转出资产换回货币,以换回货币偿还债务用于偿还债务的产品其体现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衡量,因为债权人接受该资产时是以公允价值衡量其价值的,虽然生产该商品的成本按所发生生产耗费计算,但是这些毕竟没有考虑活劳动所体现的价值部分,产品的公允价值才是真实体现该产品真实价值的,否则以产品的成本直接冲销相关的债务,这无异于进行了不等价交换因此,其属于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体现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及债务的减少与此类似的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2.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无偿赠送行为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行为不得不有所限制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举例来说明:  大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共生产A产品21500吨其中的20 000吨直接对外销售,1000吨用于本单位的基建工程,500吨用于免税产品生产项目每吨产品生产成本为7000元,对外销售价10000元(均指不含税价)。

  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上业务应作会计分录为(单位均为万元):  1.对外销售部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  贷:产成品14000  2.对内基建工程使用部分  借:在建工程 870  贷:产成品 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3.用于免税产品生产使用部分  借:生产费用435  贷:产成品 3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5  在以上的3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1.共同的是:无论是对外直接销售,还是内部自己使用,在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金时,一律是按照其产品的市场价每吨10 000元而不是按成本价每吨7000元执行的就此来说,视同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是直接在会计分录中体现了出来  2.不同的是:用于对外销售的部分,由于在记账时,直接使用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来记收益和使用了“主营业务成本”来转销成本,因而对外销售的部分它产生的净收益(利润)就会直接体现在会计报表中(损益表)而用于基建的部分和免税使用的部分,由于在会计处理时是采用直接冲减产品成本办法,因而就不出现“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净收益体现。

以上的会计处理,是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的原则来处理的,它本身也是正确的,但是从税收方面来看,这其中就少了应计入所得税征收的一部分“视同销售”的利润收益  为此,税收法规对这类涉及所得税应计收益但财会报表上没有直接反映的事项,就明确作出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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