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工伤赔偿标准九江工伤赔偿标准一、根本赔偿费用:(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3 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6 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大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第 3 款、第 34 条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1、标准:(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2、要求: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6 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 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 40%,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 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九江工伤赔偿标准 篇 2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工程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二、调整对象(一)xx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根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二)xx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根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xx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假设已领取职工根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四)xx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xx 年 12 月 31 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赔偿计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 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 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 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 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 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 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33 条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xx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 元)的 20 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9547 元20=590940 元,xx 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 xx 年提高了很多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四、赔偿工程工伤索赔的赔偿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到达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工程,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江工伤赔偿标准 篇 3一、根本赔偿费用:(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3 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