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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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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证明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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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一、业务概述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 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二、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9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 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 件2.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 货物报关之日起 180 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 口收汇核销单),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3. 出口发票复印件4.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5.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 天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 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 天申请开 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 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 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 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 纳税人;(3) 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 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4) 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5) 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6) 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7) 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 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 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3.资料归档来源网络搜集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请按实际情况需要自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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